孫某某
馬某某
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個體業(yè)主,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團結(jié)街3委17組1312號。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職業(yè)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經(jīng)理,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建設街9委95組3號。
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綏北路。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提供的欠條、借款補充協(xié)議,二被告雖未出庭質(zhì)證,但上述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條,相互佐證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及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對集體土地使用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股東會會議決議、股東決定章程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確認的證據(jù)及原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馬某某系該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10日,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00,0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2分計算利息,被告馬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欠條一份。2015年2月14日,因被告馬某某未償還借款,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簽訂借款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馬某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事由為資金周轉(zhuǎn),還款時間為2015年3月15日前。由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被告馬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用該公司的9811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借款提供抵押。該協(xié)議由原告孫某某、被告馬某某簽名,并蓋有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章,該公司股東周鳳英、公司監(jiān)事馬也簽名?,F(xiàn)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按約定月利率2分計算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判決時止期間的利息;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二、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借款補充協(xié)議證實,被告馬某某雖未出庭,但上述證據(jù)相互佐證了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guī)定,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在原、被告簽訂的借款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的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一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的規(guī)定,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被告馬某某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償還借款,并要求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請求有理,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某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按約定月利率2分計算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間的利息870,000.00元,本息合計1,87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對上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30.00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0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費2,520.00元,由被告馬某某、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借款補充協(xié)議證實,被告馬某某雖未出庭,但上述證據(jù)相互佐證了被告馬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guī)定,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在原、被告簽訂的借款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的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一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的規(guī)定,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為被告馬某某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償還借款,并要求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請求有理,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某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按約定月利率2分計算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間的利息870,000.00元,本息合計1,87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對上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30.00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0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費2,520.00元,由被告馬某某、被告黑龍江宏韋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孟宏標
審判員:張雪峰
審判員:王曉南
書記員: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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