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公安局干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以上兩位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秀偉(系孫某某之妻、孫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市學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北辰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偉麗,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星,黑龍江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孫某某因與大慶市學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偉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在二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提交新的證據,其中學偉公司提交新的證據導致原審判決中認定涉案房屋未辦理產權證的過錯責任主體的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程雪飛
審判員 劉宏博
審判員 袁力民
書記員: 桂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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