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金海
方鋆(湖北景盛律師事務所)
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付慶祥(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
蔡歡
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劉建平
徐桂如(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
鐘少斌
汪友平
原告:孫金海,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鋆,湖北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夾河路1號藍江家園81棟7號門面B。
法定代表人:蔡歡,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慶祥,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蔡歡,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漢族,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興業(yè)路151號日月星城1棟3單元11樓3號。
公民身份號碼:420111198201035015。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慶祥,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612號夾層-5號。
法定代表人:蔡欣,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慶祥,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劉建平,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漢族,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鐘少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監(jiān)事(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汪友平,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漢族,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住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孫金海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孫金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鋆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慶祥、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慶祥以及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如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孫金海已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認繳出資并持有其35%的股權,是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2、判令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辦理原告孫金海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
事實和理由:2015年下半年,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實際控制的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開始洽商合并事宜,雙方擬以各自實物資產(chǎn)折價出資成立新公司,為此曾申請注冊成立道格睿意(武漢)科技有限公司,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因此于2016年4月29日注銷。
后原告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最終達成增資認股協(xié)議,確定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增資至500萬元,原告認繳出資175萬元,取得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35%的股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的原有股東以貨幣和原公司凈資產(chǎn)份額折價認繳出資325萬元,占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65%的股權,其中第三人鐘少斌11.7%股權、第三人劉建平10.4%股權、汪友平3.9%股權,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改由其實際控制人第三人蔡歡持有,股權比例為39%。
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兩次核實了股東實物出資折價金額和廣告費轉投資金額明細、實收資本額及各股東未實繳出資差額,確認原告以實物折價出資127.07萬元、以貨幣實際出資27.93萬元。
原告隨即被聘請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
增資后的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正常,其財務工作總結顯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公司應收資本500萬元,股東入賬實收資本480萬元(股東孫金海17萬元出資因故未到位)。
另外,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決定2016年第一季度臨時增資40萬元,全體股東均已按調整后的持股比例(鐘少斌11.7%、劉建平10.4%、汪友平3.9%、蔡歡39%)實繳到位,原告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形成的股東投資關系被其他股東再次確認。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后,始終沒有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東變更登記,以致原告在承擔了股東義務后不能獲得合法的規(guī)定身份,無法行使股東權利。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孫金海訴稱的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東與原告之間擬通過增資擴股,以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為載體進行合作,以及合作的有關出資、過程情況基本屬實。
但由于經(jīng)營理念的不同,原告與被告公司原股東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并遲遲不按約定補繳20萬元的出資,被告遂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發(fā)出通知,終止了雙方的合作。
2016年9月20日,原告回函同意雙方終止合作,但提出了巨額賠償要求。
2016年9月26日,原告以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報酬糾紛為由申請了勞動仲裁。
2016年9月6日、10月8日、10月9日,原告逐步從被告處收回了其投入的實物,并將其中道閘廣告的招商主體直接變更為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開始,答辯人未再收到也未收取通過原告投入的實物而產(chǎn)生的廣告收入,雙方的合作關系在2016年9月實際終止。
被告可以配合原告對其投資期間的公司經(jīng)營狀況進行階段性審計,然后據(jù)此結算。
綜上,原告孫金海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請求駁回原告孫金海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蔡歡述稱:第三人既不是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也不是事實股東,不是該公司的出資人。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劉建平、鐘少斌、汪友平。
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述稱:2016年8月31日,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孫金海解除雙方股權合作關系。
2016年9月20日,原告孫金?;睾硎就饨獬献鲄f(xié)議。
故雙方股權合作關系已經(jīng)解除,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有配合原告孫金海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義務。
第三人劉建平、鐘少斌、汪友平的述稱意見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答辯意見相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認定如下:
1、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的《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出資證明》及附件《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確認接受股東的實物出資資產(chǎn)清單》,載明:“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注冊資金200萬元,現(xiàn)經(jīng)公司股東會決議吸收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為新股東接受股東實物資產(chǎn)價值人民幣1,270,700元(清單附后)及孫金海貨幣出資補差,一致約定按總資產(chǎn)凈值折股新股東占公司35%股權。
”載明出資實物為:廣告道閘(百勝和創(chuàng)通)110臺,折價金額10,000元/臺,合計1,100,000元;百勝車牌識別系統(tǒng)4套,15,000元/套,合計60,000元;IC刷卡收費系統(tǒng)3套,15,000元/套,合計45,000元;已付物業(yè)的廣告道閘租金65,700元;總計1,270,700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出資證明上加蓋公司印章。
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簽訂的《道格傳媒、睿意廣告合資情況明細》,載明:實收資本5,000,000元;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占比65%,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股份占比35%;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投資3,250,000元,已投資資產(chǎn)3,420,000元、廣告費轉投資48,450元、現(xiàn)金投資130,000元,已投資合計3,598,450元,差額為-348,450元;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應投資1,750,000元,已投資資產(chǎn)1,205,000元、廣告費轉投資65,700元、現(xiàn)金投資170,000元,已投資合計1,440,700元,差額為309,300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在上述明細表上簽名,雙方并加蓋了印章。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達成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約定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增資至500萬元,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對增資后的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參股,入股投資金額為1,750,000元,股權比例為35%,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則合計占股65%;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已實際出資1,440,700元。
2、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以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收據(jù)》。
《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載明了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后的注冊資金情況、各股東的股份比例情況及當月的出資情況、欠繳出資情況,并記載孫金海的欠繳出資應在(2016年)5月1日前補齊。
《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載明:“2015年10月自然人孫金海加入道格公司…,將原200萬元注冊資本追加到500萬元,其中原道格股東占股65%,股資325萬元,自然人孫金海占股35%,股資175萬元;原股東實際投資3,598,450元,多投資348,450元;孫金海共投資155萬元…,差額為20萬元。
《收據(jù)》則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收取原告孫金海投資款109,300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原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發(fā)生變更,原參股出資人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變更為原告孫金海,同時可以證明截止2016年2月4日,新的參股出資人孫金海已實際繳納出資155萬元,尚余20萬元出資應于2016年5月1日前繳納。
3、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道格傳媒第二季度財務工作總結》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3月10日、4月18日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三份《收據(jù)》以及轉賬付款40,000元的《中國工商銀行匯款信息》。
《道格傳媒第二季度財務工作總結》載明:“實收資本500萬元,前期已入賬480萬元,本季度未收,孫金海20萬元未到賬;2016年一季度增資:共40萬元,前期入賬24.4萬,本季度收蔡歡15.6萬,增資款收齊…。
”上述三份《收據(jù)》則記載了原告孫金海分三次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繳納增資款合計14萬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在不增加公司注冊資金的情況下,按各自股份比例向該公司增加出資40萬元,其中原告孫金海增加出資14萬元并已實際繳納。
4、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戶名為孫金海的《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情況說明》載明:“2015年下半年,我公司(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與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討論的新設合并事宜,但雙方最終決定,合作方式由以各自實物資產(chǎn)折價出資入股成立新公司改為道格傳媒公司增資至500萬元,吸收孫金海為新股東認繳出資。
…將此前移交道格傳媒公司的作價127.07萬元的資產(chǎn)權益轉讓給孫金海所有,由孫金海以該資產(chǎn)按原定作價金額向道格傳媒公司出資…。
”《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記載了原告孫金海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收款人鐘秀的銀行賬戶匯付投資款的情況,其中2016年7月14日匯款30,000元,匯款用途為“武漢道格傳媒投資款”。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未表示異議,但認為《情況說明》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
本院認為,《情況說明》是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將其享有、承擔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全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原告孫金海的意思表示,而前述《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收據(jù)》已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原股東已認可了上述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原告孫金海取代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成為涉案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合同相對方。
《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記載的2016年7月14日繳納的30,000元貨幣出資與前述《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收據(jù)》所記載的原告孫金海已繳納貨幣出資并不重復,故可證明原告孫金海又繳納貨幣出資30,000元,仍有17萬元出資未繳納。
5、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間的《道格股東會微信群聊天記錄》,該證據(jù)記載了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就簽訂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各股東持股比例、臨時增加流動性資金40萬元、公司股東變更及公司運營等事宜進行洽商、決策的過程和內(nèi)容。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認為,《道格股東會微信群聊天記錄》沒有各與會人的簽名或其他形式的確認,相關網(wǎng)絡平臺(道格股東會微信群)信息記載內(nèi)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故不能單獨證明相關事實的成立,但該記錄中有關原告孫金海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原股東的出資數(shù)額及持股比例、臨時增加流動性資金投入等內(nèi)容與前述已論述證據(jù)所證明內(nèi)容相一致,上述能夠與前述證據(jù)相印證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而不能與前述證據(jù)相印證的內(nèi)容,本院不予采信。
6、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知書》及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對此進行回復的《函》。
“股東會決議”載明:“根據(jù)《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公司臨時股東會于2016年8月26日…形成決議如下:1、終止與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合并事宜。
公司不再代管孫金海自帶的道閘設施(預估價1,440,700元)。
2、暫不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通知書”載明:“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作出決議,決定不再合作,請你于2016年9月30日前接管你自帶的全部道閘設施設備…。
”回復“函”載明:“由于貴公司(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單方面終止合作,因此我公司(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要求貴公司返還我公司的前期投資和資產(chǎn),并追償損失,現(xiàn)提出如下幾點要求,并在2016年9月24日前給予答復:1、退回…現(xiàn)金投資及利息611,048元;2、返還…1年的廣告收益950,400元;3、賠償損壞的廣告道閘設備(款)…210,000元;4、…返還廣告道閘和收費系統(tǒng)設備(上述各項總共合計1,771,448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經(jīng)股東會決議作出了終止原、被告之間合作關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了原告,原告回函表示同意,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jīng)終止。
原告孫金海認為《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及《通知書》是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東作出的單方?jīng)Q議與通知,進行回復的《函》不是原告孫金海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應第三人蔡歡的要求提出的新的想法,而且股權關系不能單方?jīng)Q定。
本院認為,在原告孫金海履行了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出資義務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了《出資證明》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
而原告孫金海在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回復的《函》中明確提出了解約的條件,因此雙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協(xié)商一致。
故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孫金海之間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已經(jīng)解除。
7、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交接清單》及其附件、《現(xiàn)場照片》、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收據(jù)》、《媒體確認函》、《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交接清單》系2015年10月31日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實物資產(chǎn)的清單,2016年9月6日原告孫金海在該清單上簽注:“道閘和配件未收工具部分已收。
”《現(xiàn)場照片》反映的是原告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有關小區(qū)出入口道閘的現(xiàn)場情況,上述道閘的廣告位標注的招租者名稱為“睿意廣告”,廣告招商聯(lián)系電話為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的聯(lián)系電話。
《收據(jù)》系2016年5月20日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武漢京天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展柜制作費的憑證。
《媒體確認函》系案外人湖北美辰聯(lián)創(chuàng)傳媒有限公司向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發(fā)出的確認采購道閘媒體(廣告位)的函件。
《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鐘少斌、劉建平、汪友平。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已將原告孫金海的部分實物出資即65臺道閘、道閘維修工具、零配件予以退還,原告孫金海接受了上述退還的實物出資,且已另行對外招商、發(fā)租并實際獲取了經(jīng)營報酬,原告孫金海的股東身份也并未載入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原告孫金海對《交接清單》及其附件、《現(xiàn)場照片》、《媒體確認函》、《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獲取《收據(jù)》的途徑不合法。
本院認為,原告孫金海已在《交接清單》上明確簽注“道閘和配件未收”,《現(xiàn)場照片》所反映的招商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并不必然證明原告孫金海已收回實物出資并自行經(jīng)營,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武漢京天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jù)》所反映的是展柜制作費,不是廣告營運收入,《媒體確認函》沒有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或者孫金海取得該筆廣告營運收入的證據(jù)相佐證,因此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孫金?;蛘呶錆h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已經(jīng)收回了對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實物出資并另行營運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原告孫金海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達成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
原告孫金海按照上述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主要的出資義務,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也向其出具了出資證明,應確認原告孫金海具有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
按照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孫金海享有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照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股權變更登記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股權比例變更),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有配合的義務。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而雙方也并未就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解除協(xié)商一致,故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雙方之間的“股權合作協(xié)議”已經(jīng)解除的抗辯不能成立。
工商注冊登記、《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是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庭審中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蔡歡對此均無異議,故原告孫金海關于第三人蔡歡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股東,各方已協(xié)商一致將其變更登記為登記股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孫金海仍有170,000元出資未繳納的民事責任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在本案中不予一并處理。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孫金海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35%的股權;
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原告孫金海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有配合辦理的義務。
本案案件受理費20,550元,由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將上述應負擔款項直接給付原告孫金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情況說明》是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將其享有、承擔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全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原告孫金海的意思表示,而前述《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收據(jù)》已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原股東已認可了上述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原告孫金海取代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成為涉案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合同相對方。
《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記載的2016年7月14日繳納的30,000元貨幣出資與前述《道格傳媒2016年1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2016年2月份財務工作總結》、《道格傳媒第一季度財務工作總結》、《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報告》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孫金海出具的《收據(jù)》所記載的原告孫金海已繳納貨幣出資并不重復,故可證明原告孫金海又繳納貨幣出資30,000元,仍有17萬元出資未繳納。
5、原告孫金海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間的《道格股東會微信群聊天記錄》,該證據(jù)記載了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就簽訂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各股東持股比例、臨時增加流動性資金40萬元、公司股東變更及公司運營等事宜進行洽商、決策的過程和內(nèi)容。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歡、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對原告孫金海提交的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認為,《道格股東會微信群聊天記錄》沒有各與會人的簽名或其他形式的確認,相關網(wǎng)絡平臺(道格股東會微信群)信息記載內(nèi)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故不能單獨證明相關事實的成立,但該記錄中有關原告孫金海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原股東的出資數(shù)額及持股比例、臨時增加流動性資金投入等內(nèi)容與前述已論述證據(jù)所證明內(nèi)容相一致,上述能夠與前述證據(jù)相印證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而不能與前述證據(jù)相印證的內(nèi)容,本院不予采信。
6、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知書》及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對此進行回復的《函》。
“股東會決議”載明:“根據(jù)《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公司臨時股東會于2016年8月26日…形成決議如下:1、終止與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合并事宜。
公司不再代管孫金海自帶的道閘設施(預估價1,440,700元)。
2、暫不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通知書”載明:“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作出決議,決定不再合作,請你于2016年9月30日前接管你自帶的全部道閘設施設備…。
”回復“函”載明:“由于貴公司(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單方面終止合作,因此我公司(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要求貴公司返還我公司的前期投資和資產(chǎn),并追償損失,現(xiàn)提出如下幾點要求,并在2016年9月24日前給予答復:1、退回…現(xiàn)金投資及利息611,048元;2、返還…1年的廣告收益950,400元;3、賠償損壞的廣告道閘設備(款)…210,000元;4、…返還廣告道閘和收費系統(tǒng)設備(上述各項總共合計1,771,448元)。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經(jīng)股東會決議作出了終止原、被告之間合作關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了原告,原告回函表示同意,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jīng)終止。
原告孫金海認為《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及《通知書》是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東作出的單方?jīng)Q議與通知,進行回復的《函》不是原告孫金海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應第三人蔡歡的要求提出的新的想法,而且股權關系不能單方?jīng)Q定。
本院認為,在原告孫金海履行了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出資義務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了《出資證明》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
而原告孫金海在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回復的《函》中明確提出了解約的條件,因此雙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協(xié)商一致。
故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孫金海之間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已經(jīng)解除。
7、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交接清單》及其附件、《現(xiàn)場照片》、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收據(jù)》、《媒體確認函》、《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交接清單》系2015年10月31日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實物資產(chǎn)的清單,2016年9月6日原告孫金海在該清單上簽注:“道閘和配件未收工具部分已收。
”《現(xiàn)場照片》反映的是原告孫金海(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有關小區(qū)出入口道閘的現(xiàn)場情況,上述道閘的廣告位標注的招租者名稱為“睿意廣告”,廣告招商聯(lián)系電話為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的聯(lián)系電話。
《收據(jù)》系2016年5月20日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武漢京天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展柜制作費的憑證。
《媒體確認函》系案外人湖北美辰聯(lián)創(chuàng)傳媒有限公司向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發(fā)出的確認采購道閘媒體(廣告位)的函件。
《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鐘少斌、劉建平、汪友平。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證明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已將原告孫金海的部分實物出資即65臺道閘、道閘維修工具、零配件予以退還,原告孫金海接受了上述退還的實物出資,且已另行對外招商、發(fā)租并實際獲取了經(jīng)營報酬,原告孫金海的股東身份也并未載入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原告孫金海對《交接清單》及其附件、《現(xiàn)場照片》、《媒體確認函》、《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獲取《收據(jù)》的途徑不合法。
本院認為,原告孫金海已在《交接清單》上明確簽注“道閘和配件未收”,《現(xiàn)場照片》所反映的招商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并不必然證明原告孫金海已收回實物出資并自行經(jīng)營,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武漢京天華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jù)》所反映的是展柜制作費,不是廣告營運收入,《媒體確認函》沒有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或者孫金海取得該筆廣告營運收入的證據(jù)相佐證,因此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孫金海或者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已經(jīng)收回了對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實物出資并另行營運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原告孫金海與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達成的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
原告孫金海按照上述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主要的出資義務,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也向其出具了出資證明,應確認原告孫金海具有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
按照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孫金海享有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權,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按照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股權變更登記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股權比例變更),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有配合的義務。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而雙方也并未就新增資本認購協(xié)議的解除協(xié)商一致,故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雙方之間的“股權合作協(xié)議”已經(jīng)解除的抗辯不能成立。
工商注冊登記、《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是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庭審中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蔡歡對此均無異議,故原告孫金海關于第三人蔡歡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股東,各方已協(xié)商一致將其變更登記為登記股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孫金海仍有170,000元出資未繳納的民事責任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在本案中不予一并處理。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孫金海為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35%的股權;
二、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原告孫金海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xù),第三人武漢合澤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劉建平、第三人鐘少斌、第三人汪友平有配合辦理的義務。
本案案件受理費20,550元,由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應將上述應負擔款項直接給付原告孫金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
審判長:姚曠
書記員:李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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