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金某,河北省灤平縣人。
委托代理人孫長林,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趙秀民,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
被告于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金某與被告于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孫金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孫金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金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35.00元,由原告孫金某負擔。
審判長 樸金利
書記員: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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