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委托訴訟代理人:XX,上海銘漢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益強,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蕪湖明某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中山南路102號。法定代表人:陳桂紅,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益強,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反訴被告):張根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孫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蕪湖明某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某公司”)及第三人(反訴被告)張根弟船舶權屬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屬于處分自身民事權利的行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反訴被告)孫某某撤回本訴;二、準予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蕪湖明某航運有限公司撤回反訴。本訴案件受理費16280元,因撤訴減半收取814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孫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0536元,因撤訴減半收取5268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蕪湖明某航運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鄭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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