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東,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申請人孫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孫某名下的銀行存款2,360,082.63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購買了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訴訟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劉芳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孫某名下的銀行存款2,360,0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孫某預繳。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萬巧君
書記員: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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