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唐山市曹妃甸區(qū)日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某某,唐山市曹妃甸區(qū)日成商貿有限公司員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桂榮,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么明一,唐山市國豐汽車隊隊長。
委托代理人董順利。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地址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治營。
原告唐某某、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幺明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丁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桂榮、被告幺明一的委托代理人董順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治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1月5日12時52分許,王某某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曹妃甸區(qū)唐柏路六場場部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唐某某駕駛冀B×××××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受損、唐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唐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唐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入院診斷為“1、后枕部頭皮挫傷2、頸部軟組織挫傷3、左手軟組織挫傷…”出院醫(yī)囑為“1、建議休息四周2、有病情變化隨診?!?br/>本院核定原告唐某某的合理人身損失為:醫(yī)療費4543.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8天×20元/天),交通費200元,誤工費3209.76元(36天×89.16元/天),護理費713.28元(8天×89.16元/天),合計8826.23元。
原告孫某某為冀B×××××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孫某某的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證。鑒定結論為,推定該車全損,損失價格為26653元。原告孫某某的其他合理財產損失為:拆解費2500元,價格鑒定費80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31453元。
另查明,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唐山豐南國豐汽車總隊,被告幺明一系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被告劉子江系其雇傭的司機。肇事車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3日24時止。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
2、原告唐某某的傷情及醫(yī)療費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醫(yī)院出院證、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明細表等證實。
3、原告孫某某的車輛損失有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證報告書證實;價格鑒定費、施救費、拆解費均有相關票據證實。
4、肇事車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有保險單復印件證實。
5、其他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唐某某負此次事故50%同等責任,被告劉子江負此事故50%同等責任。被告幺明一作為劉子江的雇主,對二原告的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
原告唐某某訴請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給付,即89.16元/天。結合原告唐某某住院、出院、復查支付的交通費用,本院酌定給付交通費200元。原告孫某某訴請的車輛損失費本院采納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證意見。原告孫某某訴請的拆解費,屬于為確定車輛是否推定全損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孫某某訴請的鑒定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孫某某訴請的施救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某、孫某某訴請的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因肇事車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故原告唐某某、孫某某的合理損失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內按照承保車輛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承擔。綜上,被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賠償原告唐某某4703.19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原告唐某某4123.04元;在財產限額賠償原告孫某某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保險金額賠償原告孫某某14726.5元,以上共計25552.73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唐某某8826.23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孫某某16726.5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9元,由被告幺明一負擔。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丁星
書記員: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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