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梅里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博學(xué),黑龍江爾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不詳,漢族,住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借款利息待雙方對賬后增加訴訟請求;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孫某某提交的起訴狀上被告何某某、李某的地址,經(jīng)本院查證后,無法向被告何某某、李某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文書,故不能確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額退回原告孫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俊山
書記員:曹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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