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高碑店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華、李紅星,河北華夏晨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高碑店市。被告:保定天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紀大街南側。法定代表人:趙躍華,總經理。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建臣,河北金杯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張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涿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對于租賃被告的商鋪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原告愿以第三人同等的價格購買此處商鋪;2.判令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原告租賃被告位于天闊第一城一期商業(yè)1—289號門市,從事美容美體業(yè)務。租期自2016年3月12日至2035年6月11日,年租金80000元,按年結算,合同約定,如果被告轉讓該房屋,原告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交納租金。原告開始使用該房產經營美容業(yè)務。原告在經營期間,多次找到被告,提出購買此處商業(yè)門臉的要求,被告說暫時沒有出售門臉的意向。2017年7月的一天,第三人找到原告稱該房產已賣給了自己,要求原告或者漲租金或者搬走。原告此時才知道所租賃房產已轉讓。原告找到被告問明情況,確有房產轉讓一事。因房屋轉讓前,被告未通知原告,侵害了原告對承租房產的優(yōu)先購買權,極大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判令原告以上所請。趙某龍辯稱,2016年6月12日,原告與答辯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天闊公司,答辯人系該公司副總經理,在租賃合同上的簽字行為系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天闊公司承擔。天闊公司辯稱,原告與天闊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天闊公司對2016年2月16日原告與趙某龍簽訂的租賃合同認可,但天闊公司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張楊述稱,第一,本案原告不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租賃合同根本不成立。首先,依據(jù)原告所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系原告與趙某龍個人簽訂,并且原告租賃費一直是交給天闊第一城的物業(yè)公司。而原告租賃的房屋所有權卻屬于天闊公司。這樣的法律關系,趙某龍根本不是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無權出租。原告租賃合同的履行又是將租賃費交給了天闊第一城的物業(yè)公司,是和物業(yè)公司履行的租賃合同,與出租人趙某龍未產生關系。趙某龍、天闊第一城的物業(yè)公司、天闊公司這是三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而只有天闊公司作為物權人才有處分權,可以對外出租。在趙某龍對涉案房屋無所有權的情況下,其租賃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其和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自始不能成立和生效,是無效合同。既然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不成立和生效,原告在本案中根本不成立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其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租賃房屋有明確規(guī)定,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即使不存在上述問題,也會因沒有依法備案登記而導致其不是合法的租賃關系。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依據(jù)合同取得優(yōu)先購買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承租人與出租人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2.出租人有出售租賃房屋的意思和行為;3.承租人應與第三人具備同等條件;4.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本案原告就不具備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從而不成立優(yōu)先購買權。第二,本案原告作為承租人,要求確認答辯人與天闊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首先,原告不是合法租賃涉案房屋,無合法事實基礎。其次,原告要求確認答辯人與天闊公司買賣合同無效依據(jù)的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的規(guī)定,而該條規(guī)定已經被廢止。另據(jù)《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因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確認合同有效,對于承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由出租人承擔。第三,本案原告起訴理由不實,完全是在編造謊言、虛假訴訟。原告在訴狀中稱自己對房屋買賣之前并不知情,是在2017年7月的一天,答辯人到其店內要漲房租才知道的,這完全是謊言。答辯人現(xiàn)有和原告加微信好友的聊天記錄,時間是2017年6月6日,還有答辯人和原告店員的聊天記錄,時間是2017年5月25日。再加上錄音證據(jù)體現(xiàn)其知情,這足見原告早已知道房屋賣給答辯人的事實,并且體現(xiàn)原告在說謊。本案原被告可能存在惡意串通,企圖達到撕毀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如果本案存在虛構事實,編造謊言、虛假訴訟,我們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綜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由此原告不具有合法的優(yōu)先購買權,原告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庭依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買受人利益,保障社會買賣秩序的正常進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2016年6月12日租房合同一份,證明趙某龍將涉案房屋租給原告,第五條明確約定租賃期間、租金以及優(yōu)先購買權;2.租金收據(jù)一份,證明繳費期限交到了2018年2月11日。二被告共同質證稱:對于證據(jù)1認可,趙某龍是天闊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房屋銷售等事務,其在租賃合同上簽字是職務行為,天闊公司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對于證據(jù)2認可,確是天闊公司收的租金。第三人質證稱:對于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根據(jù)第三人買房期間掌握的房屋租賃情況,原告與趙某龍簽訂的合同是一年一簽,該合同簽訂期將近20年,明顯違反現(xiàn)在租賃市場的習慣,且該合同租金沒有要求逐年上漲,租金過低,明顯惡意侵害買房人權益,意圖將房屋買賣案件攪渾,真實性有異議,對合法性的意見我方已在答辯中明確陳述,趙某龍是自然人,不是合法主體,本案天闊公司追認合同有效不能成立,天闊公司、物業(yè)公司與趙某龍可以說是一家人,材料的真實性不能以追認就能發(fā)生效力,應客觀審評,沒有加蓋公司印章和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不具有合法性,不產生具體關聯(lián)性,對于證據(jù)2不認可,質證意見同證據(jù)1的質證意見。二被告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1、2均無異議,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對涉案房屋的租賃現(xiàn)狀均無異議,第三人雖對上述兩份證據(jù)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反駁,故對該兩份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趙某龍、天闊公司未提交證據(jù)。第三人張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照片打印件、房款收據(jù)、銀行轉賬憑條、公證書一份、收條一份,證明本案涉案房屋原屬于天闊公司,而不是趙某龍個人,也不是天闊物業(yè)公司,第三人已經實際購買了該房屋并交付了全部房款,依據(jù)合同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2.移動客戶詳單、原告與第三人微信聊天記錄、原告職工韓芳與第三人聊天記錄、錄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移動客戶詳單證明原告的手機號,證明2017年6月6日原告和第三人有過通話,同時雙方互加了微信,微信內容說明雙方沒有任何爭議,韓芳與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已經有過溝通,留了原告的聯(lián)系方式,第三人代理人明確告知原告我方已經買了該房屋,且以后要漲房租,證明原告早已經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實,證實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是謊言;3.2017年9月4日與原告的錄音一份,證明房租是交給物業(yè),與物業(yè)簽訂的合同,原來合同截止日期是8月31日,與原告所提交的租賃合同時間不符。原告質證稱:對于證據(jù)1中的《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照片打印件沒有提供原件,真實性不認可,轉賬憑證、收據(jù)真實性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對于證據(jù)2、3是案外人韓芳的聊天記錄與語音記錄,并不是本案當事人,真實性不認可,對于移動客戶詳單手機號認可,對于原告聊天記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對于證據(jù)3,原告租用房屋經營美容業(yè)務,對出售房屋很敏感,所以與第三人的錄音不是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認為物業(yè)公司、趙某龍、天闊公司都是一回事。二被告質證稱:對于證據(jù)1中的《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照片打印件不認可,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真實性不認可,不是原件,只能說是有資格去買房,不能證明涉案房屋已經賣給了第三人,也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當日沒有交款說明合同并沒有履行,對于收據(jù)真實性認可,不認為是房款,轉賬憑條認可,對于公證書,是第三人自稱購買了房屋,公證機關也未審查其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應予以撤銷,對于收條認可,與被告天闊公司沒有關聯(lián),沒有合同之債,對于證據(jù)2不認可,屬于電子證據(jù),應該進行公證,也達不到其證明目的,并沒有證明原告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內容不清楚形式不合法,對于證據(jù)3不認可,不清楚是誰和誰對話,不清楚說的是哪個房,另一方也沒有明確表態(tài)認可什么。二被告對第三人提交的房款收據(jù)及銀行轉賬憑條均無異議,根據(jù)被告天闊公司的收款行為,本院依法確認天闊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的事實存在。原告及二被告對第三人所提交的證據(jù)2、3均不予認可,且第三人并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2、3,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結合各方的舉證、質證意見及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依法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天闊公司簽訂租房合同,約定原告租用被告天闊公司的天闊第一城一期商業(yè)1-289#房屋,租賃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35年6月11日,年租金為80000元,其中該合同第五條約定: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截止開庭時,該房屋仍由原告租用。另查明,被告天闊公司與第三人曾簽訂《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雙方對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價款、付款時間、簽訂正式的“商業(yè)買賣合同”等作出約定。該《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沒有簽署日期。2016年10月26日,第三人給付被告天闊公司450020元,2016年11月30日給付1000020元,2016年12月15日給付100002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天闊公司為第三人出具收據(jù),載明“收到張楊1-259#一期物業(yè)2500000元”。2017年7月27日,第三人到高碑店市公證處申辦提存公證,2017年7月28日,高碑店市公證處收到第三人交付的提存款2198480元,同年8月1日高碑店市公證處作出(2017)高證經字第281號公證書。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趙某龍、保定天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闊公司)、第三人張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趙某龍、天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可知,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是出租人的義務,其他人無法在未獲得出租人授權的情況下代理該行為。被告天闊公司在與第三人簽訂《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前未依法履行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但承租人在《商業(yè)買賣合同簽約權保留協(xié)議》已經簽訂的情況下無權通過確認優(yōu)先購買權的形式以同等條件購買涉案房屋,但其依法有權主張賠償,因原告未在本案中提出相應主張,本院對此不予審查,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另外,原告以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要求確認被告天闊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的主張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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