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孝昌縣。
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赤壁衡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壁大道1188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81MA490B0966。
法定代表人:許文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赤壁衡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童仁義
書記員: 鄧子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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