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商,現(xiàn)住安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瑋,河北網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商,現(xiàn)住安平縣。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安平縣。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晗,安平縣鼎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5萬元。2、判決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100萬元付息,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借款還清日止)。3、訴訟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1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當時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利息為月息15‰;原告當天就將100萬元轉賬至二被告指定的賬戶,二被告給原告寫下借條一份。2016年6月12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沒有償還原告借款本息,以資金緊張為由要求繼續(xù)使用借款,并承諾之后的利息按月息30‰給付,原告同意二被告繼續(xù)使用該款。2017年6月25日,雙方經過核算,二被告就拖欠原告的本息145萬元給原告倒換了一個借條(借款合同),寫明以該數(shù)額為本金重新計算借款周期,期限為6個月,利息為月息30‰,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然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仍然不償還原告借款本息?,F(xiàn)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二被告一直推拖未付。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杜某某辯稱:原告起訴的借款1000000元屬實,借款本金應以1000000元計算,而不是1450000元,因為450000元實際上是按照月息三分計算的,還有2017年9月5日被告杜某某償還原告本金20000元,這之后本金應以980000元計算。任某某辯稱:任某某就杜某某與孫某某的民間借貸并不知情,杜某某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應駁回孫某某對任某某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方提交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一份及被告方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記錄原件一份,雙方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被告杜某某對借款合同內容中借款本金為1450000元的事實不予認可,認為本金應以實際收到轉賬1000000元為準,且對借款合同內容中約定的月利率30‰的利息不予認可;被告任某某稱對杜某某與孫某某的民間借貸并不知情,杜某某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認為被告方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記錄所載轉賬20000元款項是利息而不是本金。經綜合審查判斷,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應認定原告出借給被告杜某某的借款本金為1000000元,利息雙方約定未超過月息2%的部分按雙方約定計算,超過2%的部分,按月息2%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務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中,被告杜某某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記錄并未載明轉賬款項用途,因而依法應當認定該20000元系利息。根據(jù)本院依法認定的證據(jù)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本案查明事實如下:被告杜某某與任某某現(xiàn)系夫妻關系,2015年12月12日,被告杜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當天將1000000元轉賬至杜某某指定的任小紅的賬戶內。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利息為月息15‰,到期后被告杜某某未能歸還借款本息,雙方約定之后的利息按月息30‰計算。2017年6月25日,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杜某某倒換借條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之前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形成借款本金人民幣145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雙方一致同意以該數(shù)額為本金重新計算借款周期,并約定月息30‰,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又單獨注明,2017年6月25日后按1000000元付息。2017年9月5日,被告杜某某通過任小紅的銀行賬戶向原告孫某某還款20000元。合同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杜某某、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瑋及被告杜某某、任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中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及查明的事實,被告杜某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至今未還,僅支付了20000元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現(xiàn)原告主張由被告杜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并給付剩余利息,依法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本案所涉借款本息,因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并無被告任某某的簽字,且被告任某某表示就杜某某與孫某某的民間借貸并不知情,稱杜某某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系被告杜某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該債務用于杜某某、任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共同償還本案所涉借款本息,證據(jù)不足,不應支持。對于原、被告雙方所約定的利率,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利息約定為月息15‰,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2016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約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予以調整,按年利率24%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2月12日起計算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利率按年利率18%計算,2016年6月12日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計算)。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本案保全費5000元。三、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2767元,由被告杜某某負擔615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恩
書記員: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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