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慕歌,黑龍江君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原審被告車永明,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上訴人孫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原審被告車永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0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孫某于2016年7月22日以原審判決正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孫某的撤訴理由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孫某撤回上訴。
上訴費(fèi)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上訴人孫某承擔(dān),余款4900元返還給上訴人。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盧偉艷 代理審判員 路 敏 代理審判員 程 磊
書記員:王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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