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初中文化,住江蘇省江都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初中文化,住遼寧省普蘭店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統(tǒng)信:91130200754020200E
法定代表人:張小軍,經(jīng)理。
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及相關損失共計23216.9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20時40分,黃大維駕駛冀J×××××號車沿黃驊港中疏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黃驊港海防大街與中疏港路交口處右轉彎時,與沿黃驊港海防大街由北向南行駛的陳某駕駛的冀B×××××/冀B×××××車相撞,造成黃大維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黃大維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黃大維駕駛的冀J×××××號車,登記車主是瑞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是原告孫某某。陳某駕駛的冀B×××××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有:
一、車損63070元。(依據(jù)車損鑒定報告)
二、公估費3153元。(依據(jù)公估費票據(jù)予以確認)
三、拖吊費6500元。(依據(jù)拖吊費票據(jù)予以確認)
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共計72723元。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事故責任,黃大維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故陳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于陳某駕駛的冀B×××××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付原告2000元,其余70723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依責30%賠付原告21216.9元,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共計賠付原告23216.9元。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賠付原告后,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陳某、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到庭舉證、質(zhì)證、答辯等相關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冀B×××××車所投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孫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216.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后,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仙
書記員:蔣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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