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董致民(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楊一鳴
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區(qū)。
負責人:李士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一鳴,該公司員工。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一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孫某某所有的冀B×××××號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孫某某主張存車費33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孫某某保險理賠款33145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9元,原告孫秀英負擔19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孫某某所有的冀B×××××號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孫某某主張存車費33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孫某某保險理賠款33145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9元,原告孫秀英負擔19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300元。
審判長:馬強
書記員:李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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