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丹,上海韓明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福樂康社區(qū)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梁維盛。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上海福樂康社區(qū)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會費71,2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并支付滯納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簽訂《福樂康社區(qū)服務平臺會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繳納會費8萬元,會員有效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合同到期前5個工作日,原告可向被告申請合同續(xù)簽,如原告未在合同到期前申請會員延續(xù),被告應于合同到期之日退還會費余額。2019年3月26日,涉案合同到期,原告未續(xù)簽,則被告理應將會費退還給原告,但被告一直未能退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經查,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被告上海福樂康社區(qū)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現(xiàn)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被告上海福樂康社區(qū)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本案具有經濟犯罪嫌疑,本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志磊
書記員:劉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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