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福林
師鳳芹
谷孝英
張某某
張某某
于文爭(河北杰大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孫福林。
委托代理人師鳳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谷孝英。
被告張某某。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文爭,河北杰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孫福林訴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福林的委托代理人師鳳芹、谷孝英,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文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唐公交認字(2012)第02-0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應(yīng)予以確認。因冀B×××××號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對于因交通事故而給原告孫福林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10983.82元,應(yīng)由被告張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yīng)由被告張某某按過錯程度承擔80%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張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孫福林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78033.72元。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孫福林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6360.08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并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1004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2004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負擔1745元,原告孫福林負擔2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唐公交認字(2012)第02-0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應(yīng)予以確認。因冀B×××××號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對于因交通事故而給原告孫福林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10983.82元,應(yīng)由被告張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yīng)由被告張某某按過錯程度承擔80%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張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孫福林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78033.72元。
二、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孫福林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6360.08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并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1004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2004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負擔1745元,原告孫福林負擔259元。
審判長:孫桂珍
審判員:董立慧
審判員:蔣世雄
書記員: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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