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逾期構成違約。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欠款60萬元及逾期利息,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以物抵債及償還部分欠款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立即給付原告孫某某欠款60萬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冷緒光 代理審判員 李曉亮 人民陪審員 李方林
書記員:高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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