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陳東梅(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孫某某
原告孫某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陳東梅,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劉某某,無業(yè)。
被告孫某某,無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審判長:董軍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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