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
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
馬繼升(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
黃某
原告孫某,出租車司機,
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繼升,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農(nóng)民,
原告孫某訴被告黃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彩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托代理人馬繼升、被告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被告雙方因通行問題發(fā)生沖突,進而互相撕打,致原告輕微傷,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失,雙方根據(j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主張住院9天、支付醫(yī)療費1634.75元,但原告提供的病歷、及住院患者清單顯示,原告僅在2014年3月15日進行用藥治療,其它時間沒有醫(yī)囑用藥記錄,另外8天產(chǎn)生的床位費72元,系擴大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1634.75元中含有復印病歷的費用6元,應從醫(yī)療費中扣除。原告主張誤工費按2014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yè)工資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9天誤工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系輕微傷,有8天時間掛床,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休息4天,誤工損失為47249元除以365天乘以4天即518元。原告主張護理費224元,因原告實際住院治療一天,據(jù)其傷情亦無需他人陪伴,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手機損失2000元,證據(jù)不足;另主張精神撫慰金4000元,與法無據(jù),對此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300元,因確為鑒定傷情所花費,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所受損失共計為2374.75元,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即70%系166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提供的證人譚某的證言不能推翻原、被告雙方在清州鎮(zhèn)派出所達成的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認定的事實,故對該證言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孫某損失1662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黃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被告雙方因通行問題發(fā)生沖突,進而互相撕打,致原告輕微傷,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失,雙方根據(j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主張住院9天、支付醫(yī)療費1634.75元,但原告提供的病歷、及住院患者清單顯示,原告僅在2014年3月15日進行用藥治療,其它時間沒有醫(yī)囑用藥記錄,另外8天產(chǎn)生的床位費72元,系擴大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1634.75元中含有復印病歷的費用6元,應從醫(yī)療費中扣除。原告主張誤工費按2014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yè)工資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9天誤工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系輕微傷,有8天時間掛床,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休息4天,誤工損失為47249元除以365天乘以4天即518元。原告主張護理費224元,因原告實際住院治療一天,據(jù)其傷情亦無需他人陪伴,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手機損失2000元,證據(jù)不足;另主張精神撫慰金4000元,與法無據(jù),對此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300元,因確為鑒定傷情所花費,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所受損失共計為2374.75元,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即70%系166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提供的證人譚某的證言不能推翻原、被告雙方在清州鎮(zhèn)派出所達成的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認定的事實,故對該證言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孫某損失1662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黃某承擔。
審判長:梁彩霞
書記員:田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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