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杜樺楊,黑龍江永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郭鎮(zhèn),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于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甘南縣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于某與梁鵬系夫妻關系,梁鵬系再婚。2011年9月6日12時10分,梁鵬駕駛其與于某家庭共有的北斗星牌黑B2233A號小型轎車,沿國道綏滿公路(事故地點道路情況:道路為南北走向,雙向四車道,尚未全部開通的高速公路,路面分為快、慢車道和緊急停車位,部分路段兩側設有鐵制隔離帶,路面平坦、視線良好)由南向北行駛至845KM+420M處時,駛入公路右側,與坐在路邊的劉金寶、丁勝相撞后,又與道路右側鐵護欄南末端相撞,造成車輛嚴重受損,劉金寶當場死亡,丁勝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車內乘車人李志英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孫某某受重傷,駕駛人梁鵬受重傷,經救治無效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甘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201109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鵬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42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梁鵬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是發(fā)生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劉金寶、丁勝無責任,乘車人李志英、孫某某無責任。
孫某某受傷后被送往甘南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挫傷、顏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左肩胛骨骨折、左股骨頸骨折、左胸第3、4肋骨骨折,住院治療22天,住院期間花醫(yī)療費48,348.86元,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在訴訟過程中,于某申請對致殘程度、護理依賴、髖關節(jié)更換次數及費用、醫(yī)療終結時間進行鑒定。原審法院通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齊齊哈爾醫(yī)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齊醫(yī)三院法鑒中心(2012)臨鑒字第11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因車禍致左股骨頸骨折行左全髖人工假體置換術后,遺留左髖關節(jié)活動功能喪失達一下肢30%為傷殘九級;住院期間需大部分護理依賴,需2人護理,出院后至醫(yī)療終結日需部分護理依賴,需1人護理;左全髖人工假體置換術需30,000.00元左右,使用年限10-15年;現在可以醫(yī)療終結。鑒定費3,700.00元,鑒定檢查費用222.50元。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是否采納,此起事故經甘南縣公安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鵬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無責任,乘車人無責任。于某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主張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專業(yè)的技術、設備經對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和調查后得出的結論,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事故的真實情況,其證明力大于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并且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結論,故對于某提出該起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的觀點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對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于某丈夫梁鵬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孫某某受傷,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梁鵬駕駛的機動車應依法入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保障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能夠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內從保險公司得到及時、全額的賠償。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孫某某乘坐梁鵬駕駛的面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中孫某某無責任。孫某某作為乘車人,與梁鵬之間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梁鵬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故孫某某的賠償責任應由梁鵬承擔。梁鵬因車禍死亡,肇事車輛系梁鵬與于某共同財產,故應由于某承擔孫某某的賠償責任。
關于孫某某主張的賠償數額問題。孫某某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菏澤市,現居住地甘南縣水豐村一屯。孫某某主張傷殘賠償金7,590.70元×20年×20%=30,362.80元(九級傷殘,按2011年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醫(yī)藥費48,348.86元中高間病房費用過高應支持普通病房費用312.00元,故醫(yī)療費應為46,060.86元,其余有異議部分因于某未申請鑒定,對醫(yī)療費46,060.86元予以支持。大河灣衛(wèi)生院藥費2,100.00元系孫某某住院期間產生無相應病歷佐證,故不予支持。孫某某系甘南縣點石成金木材加工廠個體業(yè)主,受傷期間存在誤工,但提供證據系自己出具不能客觀證實其收入情況,故應按2011年黑龍江省平均工資33,503.00元計算每天91.78元,91.78元×180天(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3月6日)=16,520.40元。護理費因孫某某提供護理人員工資系其雇員,其提供證據不能證實護理人員真實工資情況,故應按2011年農業(yè)標準15,828.00元計算每天43.36元,合計4,886.67元(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3月7日43.36元×155天×1人×50%=3,360.40元,43.36元×22天×2人×80%=1,526.27元)。左全髖人工假體置換術30,000.00元因孫某某住院期間更換新股骨頭,此費用孫某某可在日后實際發(fā)生再另行主張權利。被撫養(yǎng)人卞藝昊(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活費5,333.60元×15年÷2人×20%=8,000.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孫繼東生活費,因孫某某提供證據證實孫繼東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于某對此有異議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孫某某主張孫繼東生活費5,333.60元×20年÷4人×20%=5,333.60元應予支持。鑒定費3,700.00元及鑒定檢查費222.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人工髖關節(jié)費50,000.00元因醫(yī)療費中扣除25,300.00元,剩余24,700.00元不能證實原告是否實際花銷,故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锸逞a助費應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每天15.00元計算22天共330.00元。以上合理費用合計115,417.23元。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于某賠償孫某某115,417.23元(傷殘賠償金30,362.80元、醫(yī)藥費46,060.86元、誤工費16,520.40元、護理費4,886.67元、被撫養(yǎng)人卞藝昊生活費8,000.40元,被撫養(yǎng)人孫繼東生活費5,333.60元,鑒定費3,700.00元,鑒定檢查費222.50元,伙食補助費330.00元);案件受理費5,286.70元由于某負擔2,308.35元,孫某某負擔2,978.35元,訴訟保全費820.00元,由于某負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違法,但是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將責任認定書推翻。孫某某作為乘車人在本起事故中并沒有責任,對其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害,應該由車輛駕駛人梁鵬進行賠償。因梁鵬已在事故中死亡,肇事車輛是梁鵬和于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故原審判決梁鵬的妻子于某賠償孫某某的損失并無不當。本案事故是梁鵬駕駛車輛操作不當引起的,上訴人主張高速公路管理者應承擔責任沒有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于某對孫某某的醫(yī)療費用的數額有異議,并主張沒有證據證明孫某某更換人工髖關節(jié)是本起事故造成的,但是孫某某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醫(yī)療費用的支出和醫(yī)療中更換髖關節(jié)的事實,于某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孫某某更換髖關節(jié)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故原審判決支持46,060.86元醫(yī)療費系合理費用,本院對該數額予以確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于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8.34元,由上訴人于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霽虹 審 判 員 李朝東 代理審判員 劉 巖
書記員: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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