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龍
王曉園(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
楊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
李玉文
原告孫海龍,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曉園,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1964年12月29日,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住所地:蔚縣蔚州鎮(zhèn)人民路。
負責人顧永君,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
原告孫海龍訴被告楊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安志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海龍的委托代理人王曉園,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經過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孫海龍受傷,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孫海龍造成的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15504.26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65天=1950元,護理費100元/天×65=650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5天=1950元,誤工費39542元/年÷365天×104天=11266.76元(誤工期間為受傷之日到評殘前一天,誤工標準為職工年平均工資),殘疾賠償金20543元/年×20年×10%=41086元,被撫養(yǎng)人孫凡云生活費12531元/年×12年×10%÷2人=7518.6元,被撫養(yǎng)人孫莉云生活費12531元/年×14年×10%÷2人=8771.7元,鑒定檢查費149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1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車損1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8137.32元。對于原告孫海龍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應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即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110000元,財產損失在2000元的限額內賠償,剩余損失由被告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以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為由,不認可賠償原告請求的交通費,本院認為,原告孫海龍住院就醫(yī),交通費是必然產生的損失,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1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認為誤工費應根據鑒定報告第二項賠償三個月。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的規(guī)定,誤工期限應計算到定殘的前一天,故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孫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海龍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車損、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0243.0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楊某賠償原告孫海龍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檢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525.9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孫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楊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原告孫海龍負擔3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孫海龍受傷,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孫海龍造成的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15504.26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65天=1950元,護理費100元/天×65=650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5天=1950元,誤工費39542元/年÷365天×104天=11266.76元(誤工期間為受傷之日到評殘前一天,誤工標準為職工年平均工資),殘疾賠償金20543元/年×20年×10%=41086元,被撫養(yǎng)人孫凡云生活費12531元/年×12年×10%÷2人=7518.6元,被撫養(yǎng)人孫莉云生活費12531元/年×14年×10%÷2人=8771.7元,鑒定檢查費149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1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車損1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8137.32元。對于原告孫海龍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應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即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110000元,財產損失在2000元的限額內賠償,剩余損失由被告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以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為由,不認可賠償原告請求的交通費,本院認為,原告孫海龍住院就醫(yī),交通費是必然產生的損失,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1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認為誤工費應根據鑒定報告第二項賠償三個月。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的規(guī)定,誤工期限應計算到定殘的前一天,故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孫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海龍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車損、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0243.0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楊某賠償原告孫海龍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檢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525.9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孫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楊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原告孫海龍負擔3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1050元。
審判長:安志敏
書記員:田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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