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守娜,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守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座落于豐南區(qū)岔河鎮(zhèn)劉莊子村正房三間(四至為東鄰孫浩洋、西鄰孫浩山、南鄰道、北鄰道)歸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證過戶手續(xù);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關系,原告共兄弟四人,長兄孫浩洋、原告排行老二、三弟孫浩山、四弟孫某某(被告)。1999年農歷正月十九,原告與孫浩洋、孫某某共同協(xié)商,將共同居住的祖宅正房六間中的東三間分給孫浩洋所有,西三間分給孫某某所有,由孫浩洋、孫某某每人出資3000元補貼給孫某某。因孫某某所分得的西三間宅院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為孫某某,孫某某多次要求孫某某協(xié)助辦理過戶登記,但孫某某遲遲不予配合,故提起訴訟。
孫某某未答辯。
孫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豐潤縣集建(宅)字第120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關于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劃分祖宅協(xié)議書》;3.1985年11月29日《河北省豐潤縣人民政府印契》及豐潤縣財政局韓城財政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4.1985年11月29日《房草契》;5.唐山市豐南區(qū)岔河鎮(zhèn)劉莊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證明;6.證人張某、孫某的證言。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系親兄弟,二人父親孫士安(又稱孫世安,1987年去世)、母親高鳳芹(1989年去世)共生育子女六人,依次為長子孫浩洋(無妻無子女,2000年去世)、次子孫某某、三子孫浩山、四子孫某某、長女孫雪清(2003年1月8日去世,有一養(yǎng)女鄭艷娟)、次女孫雪云。孫士安與高鳳芹于震后在唐山市豐南區(qū)岔河鎮(zhèn)劉莊子村建瓦房東西相鄰共六間。1985年11月29日原豐潤縣岔河鄉(xiāng)劉莊子村民委員會為西三間發(fā)放了《河北省豐潤縣人民政府印契》、原豐潤縣人民政府發(fā)放了《房草契》,均登記為孫士安。后原豐潤縣人民政府、原豐潤縣土地管理局為西三間發(fā)放了豐潤縣集建(宅)字第120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記載發(fā)放時間),登記為孫某某。孫士安、高鳳芹先后去世后,上述六間瓦房由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居住,1999年農歷正月十九日,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經村委會并在村委會成員張某、孫某的見證下就該六間瓦房簽訂了《關于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劃分祖宅協(xié)議書》,載明“關于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劃分祖宅協(xié)議書:經三人協(xié)商同意,將原來哥仨居住的六間瓦正房經三人同意,由孫浩洋、孫某某拿出部分資金貼補孫某某建房(款已付清),將原來的東三間分給孫浩洋居住永遠為業(yè),西三間分給孫某某居住永遠為業(yè)??挚跓o憑,立字為證。協(xié)議人:孫浩洋、孫某某、孫某某。中人:張賀權、孫某。公元一九九九年農歷正月十九日(加蓋了豐潤縣岔河鎮(zhèn)劉莊子村村民委員會公章)”。簽訂協(xié)議后,孫某某分得錢款到別處祖宅另建房屋居住,原告孫某某個人居住該三間至今。訴訟中,孫浩山、孫雪云、孫雪清之養(yǎng)女鄭艷娟明確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等相關房產的一切權利。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以及孫浩山、孫雪云、鄭艷娟向法庭的陳述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抗辯、質證等訴訟權利,視為對原告訴訟主張及所提供證據(jù)真實性的默認。本案訴爭的瓦正房三間系原、被告父母遺留的房產,在其他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的前提下,孫某某、孫某某及孫浩洋作為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六間瓦正房共有,后又在村委會的見證下對該房產進行了分割并簽訂分割協(xié)議,系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簽訂的分割協(xié)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座落于唐山市豐南區(qū)岔河鎮(zhèn)劉莊子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號為豐潤縣集建(宅)字第120號的瓦正房三間歸孫某某所有;
二、被告孫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孫某某辦理訴爭房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立超 代理審判員 馬德龍 人民陪審員 許洪嶺
書記員: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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