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居民,現(xiàn)住山西省廣靈縣。被告: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居民,住山西省廣靈縣。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民族,居民,住山西省廣靈縣。被告:黃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居民,住蔚縣。被告:趙立功,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居民,住蔚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靈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廣靈縣新三莊村。法定代表人:班勇,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陽原縣昌盛東街。法定代表人:王永剛,該公司經(jīng)理。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醫(yī)療費等九項共計5萬元。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白某某、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靈支公司、黃永成、趙立功、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明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退還原告孫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俊飛
書記員: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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