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吳小平(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曹桂山,該律師事務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吳小平,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因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某與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兩份《委托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應當返還孫某某委托費400000元。
孫某某與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兩份《委托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孫某某主張《委托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為違反《中華人名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吨腥A人名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認定依據?!逗颖笔÷蓭煼帐召M管理辦法》屬地方規(guī)章,亦依法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認定依據。綜上,孫某某請求返還委托費4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孫某某否認2012年1月23日簽訂《委托協(xié)議》的真實性。當事人否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有違訴訟誠信原則,故本院對2012年1月23日簽訂《委托協(xié)議》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孫某某上訴稱:其在簽訂2012年1月23日的《委托協(xié)議》時,《委托協(xié)議》的內容為空白。首先,孫某某沒有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次,即便是存在孫某某上訴稱的情況,孫某某作為成年人,能夠知道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仍持放任態(tài)度,其對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承擔責任。
至于收費是否過高以及是否開具發(fā)票不是本院審查范圍,應當請求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孫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某與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兩份《委托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應當返還孫某某委托費400000元。
孫某某與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兩份《委托協(xié)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孫某某主張《委托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為違反《中華人名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吨腥A人名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認定依據。《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屬地方規(guī)章,亦依法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認定依據。綜上,孫某某請求返還委托費4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孫某某否認2012年1月23日簽訂《委托協(xié)議》的真實性。當事人否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有違訴訟誠信原則,故本院對2012年1月23日簽訂《委托協(xié)議》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孫某某上訴稱:其在簽訂2012年1月23日的《委托協(xié)議》時,《委托協(xié)議》的內容為空白。首先,孫某某沒有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次,即便是存在孫某某上訴稱的情況,孫某某作為成年人,能夠知道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仍持放任態(tài)度,其對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承擔責任。
至于收費是否過高以及是否開具發(fā)票不是本院審查范圍,應當請求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孫某某負擔。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李坤華
審判員:申玉
書記員: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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