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住河北省邢臺市任縣。委托代理人:王會強,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西津東路***號**層。負責人:石懷文,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國途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大地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會強、被告中國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延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依法賠償原告38876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7日15時許,原告駕駛甘A×××××沿平任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任縣天口村○一二八號電桿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郭建輝駕駛的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傷,經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20130元。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88762元。依照《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被告七里河公司辯稱,第一、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未履行通知保險人的義務,據此被告申請追加郭建輝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相關事實。第二,事故車輛評估、拆解未經過保險人的同意,系原告擅自處分保險標的,違反誠信原則,保險人要求進行核定車輛損失,對原告擅自拆解所增加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賠。第三、請求人民法院將保險車輛的殘值進行提存或責令原告不得擅自處分、處理事故車輛,如果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事故車輛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所以請求法院要求原告將車輛相關手續(xù)原件交到法庭,以便后續(xù)處理。第四、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按車輛的實際損失承擔,自簽訂保險合同至事故發(fā)生時,折舊情況應當予以扣除。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7日15時許,原告孫某某駕駛甘A×××××轎車沿平任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任縣天口村○一二八號電桿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郭建輝駕駛的輕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第2018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孫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郭建輝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甘A×××××轎車在被告中國大地公司入有商業(yè)險,承保險種有車輛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金額為388762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孫某某申請對事故車輛甘A×××××轎車損失進行了評估,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于2018年3月11日作出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車輛損失價格為420130.00元。以上事實,有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8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被告中國大地公司出具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一份,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出具的邢維公評字第18RX009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一份,本院對被告中國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延民詢問筆錄一份和法庭筆錄一份在卷佐證。本院認為,被告中國大地公司要求追加郭建輝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夠查明本案事實,不需要追加郭建輝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所以對被告中國大地公司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被告中國大地公司在庭審中對本案車輛損失價格有異議,因庭審后,被告中國大地公司不再對本案車輛損失價格重新評估,所以本院對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作出的邢維公評字第18RX009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予以認定,本案車輛損失價格為420130.00元,被告中國大地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孫某某的車輛損失388762元。因本案車輛損失價格420130.00元已超出車輛保險金額388762元,所以應認定為車輛全損。被告中國大地公司賠償原告孫某某車輛損失388762元后,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應歸被告中國大地公司所有。綜上所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88762元,事故車輛甘A×××××所有權歸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31.0元,減半收取計3,565.5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七里河支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增亮
書記員:李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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