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甲
董某
張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
孫某乙
原告孫某甲。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張素雨,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孫某乙。
原告孫某甲、董某訴被告孫某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侵害他人權益,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甲、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92元減半繳納為746元,由原告孫某甲、董某負擔。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侵害他人權益,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甲、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92元減半繳納為746元,由原告孫某甲、董某負擔。
審判長:趙韶臣
書記員:王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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