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生,漢族,住浙江省長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芳,河北文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男,1974年2月4日,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1976年10月7日,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蘇某某、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孫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孫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依法準(zhǔn)許原告孫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88元、保全費(fèi)102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文 斌
書記員:劉明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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