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東,上海震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告:朱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奚永良(朱某2丈夫),男,住上海市。
被告:朱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東律師,被告朱某1,被告朱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奚永良,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繼承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由原告一人獲得房屋產權,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折價款。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繼承人朱某5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四被告。1994年11月朱某5購買了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保定路房屋)產權,登記在朱某5一人名下。朱某5于1996年7月死亡,其父親朱某6于1987年6月死亡,母親康某某于1990年1月死亡。保定路房屋系原告與朱某5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產權歸原告所有,另一半產權為遺產,由原告及四被告平均繼承。故原告應獲得該房屋五分之三產權份額,四被告每人應獲得十分之一產權份額。為方便原告處理房屋,原告要求獲得房屋全部產權,由原告向四被告每人支付各十分之一產權份額的折價款。
被告朱某1辯稱:同意原告的遺產處理意見。
被告朱某2辯稱:同意保定路房屋50%屬于原告,50%屬于朱某5遺產,同意朱某2繼承遺產的五分之一。但原告本人曾私下答應多給朱某410%產權,本案訴訟也非原告本意。
被告朱某3辯稱:同意原告的遺產處理意見。
被告朱某4辯稱:保定路房屋原先是朱某4動遷分得的房屋,只是因為購買產權時父親朱某5的工齡最長,所以用父親的工齡買房,朱某4出資5,000元。朱某5長期由朱某4照顧,且朱某4經濟條件困難,無力另行訴訟確認其對保定路房屋擁有的產權份額,故本案同意保定路房屋50%屬于原告,50%屬于朱某5遺產。希望法院處理房屋時考慮來源情況,給予適當多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朱某5(1996年7月死亡)與原告孫某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為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的父母先于朱某5死亡。朱某5未留有遺囑。
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于1995年1月獲得產權證,產權登記在朱某5一人名下。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國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總價為266.4萬元。
本院認為,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登記于朱某5一人名下,該房屋產權于朱某5與孫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且朱某4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對保定路房屋權屬提起訴訟,故該房屋應屬于朱某5與孫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房屋的50%產權份額。朱某5的遺產應當由原、被告五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告朱某4提出,保定路房屋系其動遷分配所得,以及其經濟困難,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朱某5的遺產應由原、被告五人平均繼承。因繼承后,原告孫某某占房屋大部分的產權份額,其對該房屋進行析產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孫某某獲得保定路房屋的全部產權,并應根據房屋評估價格,支付四被告每人10%的房屋折價款。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上海市保定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歸原告孫某某所有,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xù)所產生的稅費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孫某某支付被告朱某1、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房屋折價款各26.6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0元,由原告負擔15,600元,被告朱某1、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各負擔2,600元;評估費8,100元,由原告負擔4,860元,被告朱某1、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各負擔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田永生
書記員:黃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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