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孫福江,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張某,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訴被告張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以有人調(diào)解為由,于2016年3月29日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銀良
書記員:石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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