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高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王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高洋、王某、王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洋、王某、王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洋、王某、王凱共同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6572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65720元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照月息2分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高洋、王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至2016年9月1日前還清,借款利息為月息2%。被告王凱為其提供擔保。2016年12月7日被告償還原告孫某某9000元,2016年12月19日償還30000元,剩余借款尚未償還。原告孫某某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3日被告高洋、王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至2016年9月1日前還清,借款利息為月息2%。被告王凱為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原告孫某某預留息12000元。被告高洋于2016年12月7日償還原告孫某某9000元,2016年12月19日償還30000元,剩余借款尚未償還。原告孫某某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主張被告高洋、王某向其借款100000元,有被告高洋、王某、王凱為其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據(jù)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高洋、王某、王凱無故拒不償還借款造成糾紛,應負全部民事責任。原告孫某某主張借款本金扣除預留息以及按約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洋、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6572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65720元、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自2016年12月19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被告王凱對此筆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5元,由被告高洋、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勝國
書記員: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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