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現(xiàn)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永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原告孫某與被告譚永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無法通過郵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達,于2018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永華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0元;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100,000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被告與案外人張正寶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400,000元,原告同意并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告賬戶轉賬400,000元,后該款因賬號錯誤被退回,原告又于2012年8月21日向張正寶賬戶轉賬400,000元。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3日向張正寶提起訴訟,后經二審法院調解,張正寶歸還原告300,000元。因原告?zhèn)鶛辔赐耆珜崿F(xiàn),故被告應承擔100,000元的還款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譚永華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17日,原告孫某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向被告譚永華個人銀行賬戶轉賬支付400,000元,次日該筆款項遭退票。2012年8月21日,原告再次以轉賬方式向案外人張正寶個人銀行賬戶支付400,000元,張正寶于當日收到上述款項。2012年9月3日,張正寶通過該個人銀行賬戶向被告譚永華轉賬支付100,000元。
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外人張正寶償還原告借款400,000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查明:案外人孫桃梅為孫某名下公司上海承開物聯(lián)網科技有限公司員工,負責日常財務管理以及債務追討工作。孫桃梅與張正寶之間經過上海市徐匯區(qū)公證處(2016)滬徐證字第12071號公證書公證的QQ聊天記錄主要內容為:孫桃梅:“總共40萬,每月利息是1個點,你跟老譚一人一半呀,沒利息誰愿意借錢過來呀,這個當時都說清楚,人家才借的呢……”;張正寶:“沒有利息……”、“我連本金都還不起了,窮死了……”。該案庭審中,孫桃梅作為證人對借款情況、催討借款情況等當庭做了證言。據此,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滬0112民初2991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正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孫某借款400,000元;二、被告張正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孫某以400,000元為本金,計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利息。后張正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與張正寶于2017年4月11日達成(2017)滬01民終3062號民事調解協(xié)議:一、上訴人張正寶于2017年4月1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孫某303,650元至被上訴人孫某招商銀行天山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賬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涉案債權債務就此了結;二、如上訴人張正寶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被上訴人孫某即有權按照(2016)滬0112民初2991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金額申請執(zhí)行;三、一審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被上訴人孫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計3,650元,由上訴人張正寶負擔;四、雙方別無其他爭議。
孫桃梅與被告譚永華之間的QQ聊天記錄,同在(2016)滬徐證字第12071號公證書中進行了公證,主要內容為:孫姚梅:“這錢是你跟張正寶一起借的,還是你一個人借的?”譚永華:“我借了20萬,張正寶借了20萬”。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陳述:原、被告及案外人張正寶間均是生意上的朋友關系。之前原告只起訴張正寶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存在送達問題,且錢款轉賬給了張正寶,考慮到訴訟效率,就先行起訴張正寶。該案經二審調解后,張正寶已自動履行其在(2017)滬01民終3062號民事調解協(xié)議中確定的付款義務,但原告?zhèn)鶛嗳晕赐耆珜崿F(xiàn),遂涉訴。
以上事實,有原告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張正寶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2016)滬0112民初29915號民事判決書、(2017)滬01民終3062號民事調解書、(2016)滬徐證字第12071號公證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2016)滬0112民初29915號民事判決已確認張正寶向原告借款的事實,而在被告與孫桃梅QQ聊天過程中,被告自認其借了200,000元,張正寶借了200,000元,結合原告最初欲將400,000元款項轉賬給被告不成轉而轉賬給張正寶的這一情節(jié),由此本院可以認定實際是本案被告與張正寶共同向原告借款,且之后張正寶也向被告轉賬了其中的100,000元,現(xiàn)張正寶已自愿向原告償還了其中的3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10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原告自愿從起訴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主張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未超年利率6%,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于法不悖,計算方式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譚永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譚永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譚永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孫某上述借款100,000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訴訟費2,900元,由被告譚永華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賢
書記員:黃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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