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麗麗,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紹昆。
被告:陳某某(陳勤爭)。
監(jiān)護人陳某,系陳某某哥哥。
第三人: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底街道尖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楊志剛,該居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尹,河北新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賽賽,該居委會工作人員。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陳勤征、第三人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底街道尖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尖嶺居委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麗麗、孫紹昆,被告陳勤征的監(jiān)護人陳某,第三人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底街道尖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委托代理人王尹、李賽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光照不足費用10000元。事實和理由:2005年原告購買被告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尖嶺新村12號樓2單元201號房產,2007年原告一家入住該房。2013年萬達補償因影響原告住房光照一萬元,尖嶺新村物業(yè)人員喬素芝通知原告辦理了領取補償登記手續(xù),但補償費遲遲沒有發(fā)放,后原告得知居委會私自將原告的補償費給了陳勤征,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陳勤征辯稱,陳某某沒有賣房子,他支取10000元是應該的。因房屋是陳某某的,物業(yè)通知陳某某領取是對的。取款是通知陳某某,但是因為原告在那居住才告訴他的。關于2017年房屋的判決還未執(zhí)行,因在上訴。
第三人述稱,201房屋補償的義務人是萬達公司不是尖嶺居委會,并且所有的采光補償費都已經由萬達公司發(fā)放給相關的權利人。本案的201房產的采光補償費已經發(fā)放給陳某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位于石家莊市××區(qū)××新村××樓××單元××室房屋影響采光補償費10000元已經由被告陳某某領取,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爭議事實是10000元的采光補償費應補償給誰的問題。對于補償費的權屬原告提交買房協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2688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補償費附屬于201房屋,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原告領取。被告否認,涉案房屋陳某某并沒有買賣,現在該案正在申請再審。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請求。
本院認為,涉案201室房屋應補償采光補償費10000元,并且該費用已經由被告陳某某領取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201房屋產權問題,陳某某起訴孫某某要求確認2005年8月15日陳某某、王艷麗與孫某某簽訂的《賣房協議》無效,本院(2016)冀0108民初21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冀01民終26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某某對判決不服提起申訴,但是在判決未被撤銷前,仍然是生效判決。雖然該判決于2017年生效,但是該判決確認的事實發(fā)生在2005年,支取補償費發(fā)生在賣房協議之后,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期間,因此原告作為201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支取相應的采光補償費。被告未經原告支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返還。原告放棄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采光補償費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5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文環(huán)
書記員: 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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