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委托代理人周麗鑫,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本院在審理孫某某與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孫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孫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孫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建軍
書記員:胡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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