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農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農民。
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某(又名韓桂正),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韓某某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韓貴聰與原告孫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韓貴聰去世,原告孫某某改嫁至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北皇親莊二分村。原告韓某某系原告孫某某與韓貴聰之女,現已成家立業(yè),在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福海莊村居住生活。被告韓某某系韓貴聰的弟弟,閆秀榮系韓貴聰與被告韓某某的母親。韓貴聰、韓某某、孫某某及閆秀榮四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福海莊三塊土地,閆秀榮分得半人的承包地。上述土地包括村南第一塊地2.4畝(南北18.3米、東西87.6米、東鄰韓國富、西鄰大道、南鄰韓桂亭、北鄰卞景義);村南第二塊地2.32畝(南北17.7米、東西87.6米、東鄰劉廣兵、西鄰大道、南鄰韓志云、北鄰卞景義);村西第三塊地3.7畝(南北21米、東西117.5米、東鄰大道、西鄰劉西朋、南鄰陳雙燕、北鄰韓某某)。原告孫某某改嫁后,以上土地全部被被告韓某某耕種。
原審認為,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二原告作為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福海莊村南第一塊地2.4畝;村南第二塊地2.32畝;村西第三塊地3.7畝的承包家庭成員,對以上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二原告對所享有的份額的土地被告應予返還,對其超出自己享有的份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被告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的當期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至下一耕種期開始前將其耕種的位于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福海莊村南第一塊地2.4畝(南北18.3米、東西87.6米、東鄰韓國富、西鄰大道、南鄰韓桂亭、北鄰卞景義)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原告1.37畝;村南第二塊地2.32畝(南北17.7米、東西87.6米、東鄰劉廣兵、西鄰大道、南鄰韓志云、北鄰卞景義)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原告1.33畝;村西第三塊地3.7畝(南北21米、東西117.5米、東鄰大道、西鄰劉西朋、南鄰陳雙燕、北鄰韓某某)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原告2.11畝。訴訟費100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本案二上訴人孫某某、韓某某及韓貴聰(已去世)、閆秀榮四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福海莊三塊承包地,閆秀榮分得半人的承包地。韓貴聰于2002年去世,上訴人孫某某改嫁后,上述土地全部被被上訴人韓某某耕種,雙方對此事實均無異議。家庭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整個家庭,本案該農戶內的成員韓貴聰去世后,涉案承包地應當由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經營。二上訴人作為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福海莊村南第一塊地2.4畝;村南第二塊地2.32畝;村西第三塊地3.7畝的承包家庭成員,對以上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二上訴人主張對其所享有的份額及韓貴聰的份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應予支持。原審判決只返還了二上訴人的承包地有誤,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的當期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至下一耕種期開始前將其耕種的位于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福海莊村南第一塊地2.4畝(南北18.3米、東西87.6米、東鄰韓國富、西鄰大道、南鄰韓桂亭、北鄰卞景義)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上訴人2.06畝;村南第二塊地2.32畝(南北17.7米、東西87.6米、東鄰劉廣兵、西鄰大道、南鄰韓志云、北鄰卞景義)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上訴人1.99畝;村西第三塊地3.7畝(南北21米、東西117.5米、東鄰大道、西鄰劉西朋、南鄰陳雙燕、北鄰韓某某)自南向北量起返還二上訴人3.17畝。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上訴人韓某某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上訴人韓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位海珍 審判員 于長江 審判員 王濟長
書記員:蘇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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