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鄧國亮
孫某某
劉哲(河北張瑞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50號軍創(chuàng)國際大廈20層。
負責人李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國亮。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曾用名孫建芳)。
委托代理人劉哲,河北張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行唐縣人民法院(2013)行民一初字第00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認定,2012年3月31日8時許,孫某某駕駛冀E×××××+EJ520掛貨車(載陳磊華),沿20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滿撒大橋路段時,為躲避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相撞,駛?cè)肽嫘?,與對向行駛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載彭會強、宋破拉)相撞,造成孫某某、陳磊華、王貴正、彭會強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行唐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孫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磊華、王貴正、彭會強無事故責任。原告孫某某受傷后,被評定為兩個九級傷殘,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傷殘賠償金35600元,原告系從事交通運輸業(yè),誤工從受傷至定殘的前一天計131天,減去法院已判誤工費22天計109天,其誤工費11806元。被撫養(yǎng)人由原告孫某某兒子孫林濤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撫養(yǎng)3年,女兒孫林曉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撫養(yǎng)11年,父親孫增華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撫養(yǎng)13年,母親需撫養(yǎng)15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前11年為12955.25元,其余年限為3533.25元,共計16488.5元。庭審中原告請求精神撫慰金13000元。另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在被告民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主、掛車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孫某某駕駛冀E×××××+EJ520掛貨車,與對向行駛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相撞,造成孫某某等人受傷,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在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強險,根據(jù)《道交法》第76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孫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依法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再依雙方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賠償,該規(guī)定并未規(guī)定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分項進行賠償,原審據(jù)此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要求按照無責的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其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881元,由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孫某某駕駛冀E×××××+EJ520掛貨車,與對向行駛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相撞,造成孫某某等人受傷,王貴正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在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強險,根據(jù)《道交法》第76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孫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依法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再依雙方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賠償,該規(guī)定并未規(guī)定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分項進行賠償,原審據(jù)此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要求按照無責的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其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881元,由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德利
審判員:史占群
審判員:張素華
書記員: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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