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住黑龍江省肇州。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黑龍江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安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安達市哈大齊北城發(fā)展用地項目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文龍,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安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達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沒有出示證據(jù)證明有書面通知、書面證明,又沒有及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還拖欠上訴人工資,沒有給上訴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一年一簽合同,被上訴人沒有依法進行“不定時制”的國家審批。勞動工作年限依法舉證責任倒置,仲裁裁決認定上訴人的工作年限是正確的。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6年1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提供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證據(jù)材料,因此,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且在申請仲裁時,上訴人也未明確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孫某某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時,因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未滿,二審審理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jīng)屆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已經(jīng)成就,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孫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孫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敏 審判員 付振鐸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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