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尚義縣。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尚義縣(未到庭)。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借款10萬元及約定的利息;2、被告支付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6日,被告因工程項目需要向我借錢10萬元。被告給我寫了書面欠條。經與被告協(xié)商還款,被告總以沒錢為借口,多次催要無果。基于這些事實,為切實維護我的財產權利,根據我國《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某因工程項目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0000元,書寫借據一張,該借據的真實性由原告提供孟建平的證明予以佐證。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利率,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至今日、被告分文未還。庭審時原告放棄了對利息的主張。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隨時可以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現(xiàn)原告訴請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的理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放棄利息的主張,本院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白守生
審判員 楊繼城
人民陪審員 褚朝利
書記員: 溫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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