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現(xiàn)住沽源縣。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沽源縣。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沽源縣。被告崔金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沽源縣。被告田某某、崔金國的委托代理人李漢中,四川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5年,被告張某某找到我讓我以自己的名義向沽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現(xiàn)今名稱是河北沽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十萬元借給他。2015年3月18日,我以自己的工資本做抵押向信用社貸款10萬元,后被張某某把信用社打入款項的銀行卡拿走,但到今年3月份信用社發(fā)來信息我才知道他沒有還。于是2017年5月17日,被告張某某向我方出具借條一張,為了防止被告張某某不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故寫了向我方借款15萬元。且被告張某某在2017年6月30日向我方承諾在蔬菜以菜款抵清所欠款項,同日擔保人田某某、崔金國在借條上簽字。但經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張某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還所欠借款本金10萬元及剩余信用社的利息,被告田某某、崔金國也未履行擔保責任代替被告張某某還款。現(xiàn)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要求被告張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從2017年8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月利率按照河北沽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統(tǒng)的實時數(shù)據(jù)計算。被告田某某、崔金國對被告張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庭審當中,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1、借條1張,主張當時因為被告張某某沒有還款,我去要求張某某還款的時候,張某某給我打了借條,被告田某某、崔金國主動為張某某擔保,張某某要求我緩到他賣完菜之后還款。2、利息收回憑證1張,主張被告張某某借100000元的利息已經結到2017年8月22日。被告張某某辯稱,我是讓原告從九連城信用社貸款100000元,利息都是我結的,今年9月份貸款到期時我給了20000元結的利息。被告田某某辯稱,駁回原告對我的起訴或訴訟請求,因為被告張某某給原告打的借款條是一張沒有實際發(fā)生的借款,借款條沒有法律效力,主合同無效,所以擔保無效,田某某對該筆借款不承擔擔保責任。被告崔金國辯稱,駁回原告對我的起訴或訴訟請求,因為被告張某某給原告打的借款條是一張沒有實際發(fā)生的借款,借款條沒有法律效力,主合同無效,所以擔保無效,崔金國對該筆借款不承擔擔保責任。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孫某某現(xiàn)金150000元整。大寫壹拾伍萬圓整。落款日期為:2017年5月17日。借款人張某某。被告張某某在2017年6月30日在該借條上又寫到“本人承諾我張某某所欠孫某某以上款項在蔬菜成熟以菜款抵清以上款項”,同日即2017年6月30日二被告田某某、崔金國在該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另外,該借條上并未約定借款利息,另查,該借條是原告孫某某從沽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10萬元后,又將該10萬元借給被告張某某之后所寫的。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實際借款為10萬元。上述事實由原告在庭審中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及庭審筆錄證實,足以認定。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崔金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崔金國及被告田某某、被告崔金國的委托代理人李漢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孫某某出具借條,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二被告田某某、崔金國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名,其二人與原告孫某某形成保證擔保關系,因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認定為二被告田某某、崔金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二被告之間未約定各自擔保的份額,認定二被告田某某、崔金國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原告孫某某要求被告張某某歸還其借款本金10萬元,要求二被告田某某、崔金國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原告孫某某要求三被告張某某、田某某、崔金國給付相應利息,但借條上并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對原告孫某某要求給付相應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田某某、被告崔金國對該借款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120元,均由三被告張某某、田某某、崔金國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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