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黃驊市。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學祿,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惠民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五路500號。
負責人:劉艷玲,經(jīng)理。
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惠民縣南門大街286號。
負責人:丁希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振領,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洪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胡某某、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劉洪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張某某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11593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胡某某缺席無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事故車輛魯M×××××號車在我公司僅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限期限內(nèi)。我公司在收到(2018)冀0983民初3150號判決書之后,已在魯M×××××號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18)冀0983民初3150號原告劉洪才46666.67元,我公司承諾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nèi)賠付。
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辯稱:1、涉訴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主車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掛車理賠限額為5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2、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3、核實所駕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是否合法有效。4、原告損失應由交強險先予承擔,不足部分由商業(yè)險按比例承擔。5、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被告劉洪才缺席無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9日22時,劉洪才駕駛冀J×××××號車沿SL15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SL省道3km+122m處,與前方順行的胡某某駕駛的魯M×××××魯M×××××號車尾部相撞,造成劉洪才及乘車人孫佳振受傷,乘車人孫佳振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洪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孫某責任。
被告胡某某駕駛的魯M×××××魯M×××××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山東省惠民縣悅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主車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掛車理賠限額為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孫某某系死者孫佳振之父,原告張某某系死者孫佳振之母,死者孫某其他繼承人。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告孫某某、張某某的損失有:
1、死亡賠償金610960元(30548元年×20年,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死者孫佳振生前經(jīng)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于河北城鎮(zhèn),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計算20年);
2、喪葬費32633元(65266元年÷2,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2633元年計算6個月);
3、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本院酌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根據(jù)原告在事故中的責任予以確定)。
綜上,本院確定原告孫某某、張某某的損失共計705593元。在本案出具的(2018)冀0983民初3150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在魯M×××××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藥費項下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同一事故同一車輛受傷人員劉洪才醫(yī)藥費10000元,在傷殘項下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劉洪才各項損失36666.67元,以上共計46666.67元;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依責30%賠償劉洪才各項損失47252.85元。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胡某某駕駛的魯M×××××魯M×××××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在該車所投交強險剩余理賠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剩余損失由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依責30%予以賠付,由被告劉洪才依責70%予以賠付。故對于原告損失705593元,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在魯M×××××號車所投交強險傷殘項下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3333.33元;剩余損失632259.67元由被告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依責30%賠償189677.90元,由被告劉洪才依責70%賠償442581.77元。待被告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天安財險濱州支公司賠付后,被告胡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胡某某、人保財險濱州分公司、劉洪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當庭答辯、質(zhì)證、舉證等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在魯M×××××號車所投交強險的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孫某某、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73333.33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在魯M×××××魯M×××××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洪才各項損失共計189677.90元;
三、被告劉洪才賠償原告孫某某、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42581.77元;
四、駁回原告孫某某、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58元,由原告孫某某、張某某承擔3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承擔800元,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承擔2047元,被告劉洪才承擔2581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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