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國際,男。
委托代理人閆曉峰,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鄔某,男。
原告孫國際與被告鄔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訴稱2016年1月左右,被告鄔某向原告孫國際借款人民幣25萬元,口頭約定2個月內(nèi)償還。2016年4月4日被告鄔某向原告孫國際出具一份欠條,約定2016年5月5日前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孫國際索要無果,故原告訴至大同區(qū)人民法院。
被告鄔某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被告之間不是借貸關系,而是合伙關系,不應在原告所在地管轄,并向本院提供合伙協(xié)議一份。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確屬合伙糾紛,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鄔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井光
書記員:蔡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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