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李永全
李琳(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
麻某某
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爾發(fā),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麻某某,男。
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峰熱電公司)與被告麻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海峰熱電公司訴稱,被告麻某某為供熱用戶,海峰熱電公司已與被告建立合同關系。
自2011年冬季采暖期開始一直為被告供熱,而被告自2011年至今拖欠供熱費,共計人民幣22,434.00元。
同時產生滯納金人民幣13,684.00元。
海峰熱電公司多次通知其繳費均被被告無理拒絕。
故訴至法院
請求被告麻某某給付供熱費22,434.00元及滯納金13,684.00元,合計人民幣36,118.00元。
本院認為,依據原告海峰熱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提供供熱服務的車庫、住宅樓為被告麻某某所有,故原告海峰熱電公司向被告麻某某主張給付供熱費的依據不足。
由此,海峰熱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3.00元,應予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依據原告海峰熱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提供供熱服務的車庫、住宅樓為被告麻某某所有,故原告海峰熱電公司向被告麻某某主張給付供熱費的依據不足。
由此,海峰熱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3.00元,應予退還。
審判長:石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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