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孫某某建華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新亮,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全,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琳,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現(xiàn)住址不明。
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鄭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本院經(jīng)審查,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本案被告鄭某某的信息不詳,送達地址亦不正確,致使本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而無法繼續(xù)訴訟。故原告起訴主體不具有正當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3元,退還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jīng)本院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石雪松
書記員: 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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