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李永全
李琳(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爾發(fā),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劉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暫時不起訴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訴的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5.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57.50元,由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訴的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5.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357.50元,由原告孫某某海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石雪松
書記員:陳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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