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居民身份證號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秋林公司導購員,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張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智,黑龍江擎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被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拖欠員工工資,其所開的三個店在一天之內全部關閉,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勞動報酬,其均不出面解決,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張某某發(fā)放工資共計6471元;二、訴訟費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工作關系屬實,被告由于經(jīng)營不善負債太多,導致強行關閉,當時出具欠據(jù)是在被人圍堵情況下出具的,但是工資需要核對一下賬目。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資6471元。
被告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被告認為數(shù)額還是需要核對一下。
證據(jù)二、還款計劃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6471元,答應原告2015年8月15日一次還清,否則將從2015年5月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
被告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簽署的,且四倍的利息及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要求法院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利息實際上是違約金,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
被告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調查,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系雇傭關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資共計6471元。被告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國展店孫某工資計陸仟肆佰柒拾壹元整(6471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雇傭關系,被告自認原告系被告的員工,且拖欠原告工資。雖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工資數(shù)額表示進行核對,但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條明確拖欠的數(shù)額,故被告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钡囊?guī)定,現(xiàn)原告以工資欠條為證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工資647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給付原告孫某工資64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某某負擔,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孫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超
人民陪審員 熊依麗
人民陪審員 王春艷
書記員: 李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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