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巴彥縣。被告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巴彥縣。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巴彥縣。
原告孫某某訴稱,被告譚某某、王成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21日被告譚某某在原告孫某某處借款3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約定月利息1.2分?,F(xiàn)原告孫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譚某某、王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譚某某、王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無答辯。原告孫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在本院開庭審理時出示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抬款憑證,擬證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譚某某在原告孫某某處借款30,000.00元,約定月利率1.2%,并支付了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21日前的利息4,100.00元;證據(jù)二、婚姻關系證明,擬證明:被告譚某某、王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告譚某某、王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無法對原告孫某某出示的證據(jù)進行當庭質證。本院經審查認定,上述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依法予以采信。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譚某某在原告孫某某處借款3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約定月利率1.2%,后原告孫某某多次索要該款未果?,F(xiàn)原告孫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譚某某、王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譚某某、王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某某、王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譚某某民間借貸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譚某某與被告王成系夫妻關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孫某某要求被告譚某某、王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孫某某要求被告譚某某、王成按約定月利率1.2%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譚某某、王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抗辯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譚某某、王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2%標準,自2016年1月21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譚某某、王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00元減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譚某某、王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海波
書記員:王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