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氣象局職工,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宏滿,襄陽市樊城區(qū)長宏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孫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6民終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本院在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孫某某提出其與被申請人在執(zhí)行法院達成執(zhí)行和解,向本院申訴撤回申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孫某某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彭云飛
審判員 劉敏
審判員 王啟飛
書記員: 曾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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