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
張瀟(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朱某某
原告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大慶市龍
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瀟,系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紅崗區(qū)。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瀟、被告李某某、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jù)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李某某2012年向原告孫某借款1萬元,2013年向原告借款5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李某某和被告朱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款欠條一份,內容為:“今孫某借給李某某人民幣陸萬元整,即60000.00元,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前,如期還清,期限1年,朱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上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jù)為證。出借人:孫某,借款人:李某某,擔保人:朱某某。2013年7月31日?!痹婕岸桓娣謩e簽字和按手印。現(xiàn)原告以索要欠款未果為由,訴訟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欠款60000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相關書證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孫某借款6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李某某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欠款6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李某某辯稱的其只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承諾在被告李某某經營的嬰兒用品店工作一年,所以其才為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條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對其主張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院對被告李某某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關于被告朱某某的擔保責任問題,本院認為2013年7月31日的借款欠條中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朱某某作為擔保人予以簽字并按手印確認,故被告朱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的借款600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孫某借款60000元。此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朱某某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郵寄費88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孫某借款6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李某某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欠款6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李某某辯稱的其只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承諾在被告李某某經營的嬰兒用品店工作一年,所以其才為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條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對其主張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院對被告李某某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關于被告朱某某的擔保責任問題,本院認為2013年7月31日的借款欠條中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朱某某作為擔保人予以簽字并按手印確認,故被告朱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的借款600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孫某借款60000元。此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朱某某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郵寄費88元,由二被告承擔。
審判長:劉冰
書記員: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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