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被告: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東城區(qū)安定門東大街**號*號樓。法定代表人:肖茵,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君,該公司法務。特別授權代理。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117號華中電力金融大廈13層。負責人:胡鍇,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必勝,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足額支付拖欠的加班費16690元;2、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6243元;3、支付離職補償金16155元。庭審中,原告變更其第三項訴訟請求被告支付離職賠償金32310元。增加訴訟請求:4、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年終獎差額2889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原告經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面試錄用,口頭約定月工資4000元,委托誠通人力公司代管員工。原告與誠通人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每兩年簽訂一次。原告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計加班104天,但誠通人力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僅按每天60元發(fā)放值班工資。2013年12月工資績效標準降低,2016年1月基本工資數(shù)額降低。詢問原因誠通人力公司稱由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決定,而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稱工資由總公司定崗定薪。2016年5月,原告因懷孕申請了年假和產假,6月1日被告知產后編制從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轉為襄陽中心支公司,工作地點由湖北華欣保險銷售公司轉為英大泰和襄陽中心支公司。6月3日原告得知其工作任務會增長,但工資并未增長,原告予以拒絕,要求按照原來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2016年10月,原告休完產假去湖北華欣保險銷售公司上班卻發(fā)現(xiàn)辦公設備被搬走,加之其他一些原因后妥協(xié)前往英大泰和襄陽中心支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期間原告多次和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協(xié)商扣發(fā)工資、加班費等問題,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對原告的要求均予以拒絕。后原告口頭告知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將不在其公司工作,但并未說不在誠通人力公司工作。2016年12月28日,英大泰和襄陽中心支公司綜合部經理拿了一張空白表格,稱若原告不繼續(xù)在英大泰和公司工作,在上面簽名。原告聽信被告公司經理勸說,且認為是不在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工作,并不是不在誠通人力公司工作,故在表格上簽字。2017年1月3日,原告與誠通人力公司合同到期,原告接到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人事電話稱離職已受理,稍后會給離職證明。2017年1月中旬,原告被通知去拿離職證明,才發(fā)現(xiàn)是誠通人力公司出具的,表格上蓋的誠通人力公司的公章。兩被告以勞動合同未標注工資金額及工作地點為依仗,肆意扣發(fā)績效工資,降低基本工資,不足額發(fā)放加班費,并在原告休產假期間強行改變工作地點,增加工作量。欺瞞原告在空白表格上簽字。原告為維護自己權益申請勞動仲裁,現(xiàn)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被告誠通人力公司辯稱,1、我方公司未安排原告加班,用工單位亦沒有安排原告加班,不存在加班工資。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考勤與休假管理實施細則》第21條規(guī)定,安排員工加班需要提前辦理審批手續(xù),否則不視為加班。員工應填報加班審批表注明工作內容和時間,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意見,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填寫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經查詢并未查詢到原告工作期間加班審批記錄。2、原告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按照用工單位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第11條約定若對工資有異議應當三日內提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也應當一個月內提出,原告未提出,應當視為合法的變更。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資,原告工資變化是因為執(zhí)行的薪資標準發(fā)生變化。3、原告變更訴請要求離職賠償金,其仲裁時要求的補償金,該項請求未經過仲裁前置,該項請求應予駁回。2016年12月31日,原告和被告勞動合同到期,被告征求原告意見,原告表示不續(xù)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此終止。原告主張經濟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4、原告的工資標準和其他同崗位工資標準相同,不存在拖欠工資及年終獎的事實。原告要求的年終獎差額未經過仲裁前置,該項請求應予駁回。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辯稱,1、原告系誠通人力公司派遣至我方公司的勞務人員,我方公司與原告無勞動關系,我方公司不是適格被告。2、其他觀點同誠通人力公司的答辯意見。誠通人力公司亦不服仲裁裁決,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支付孔某某工資6243元、加班費15730.21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月1日,誠通人力公司與孔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將孔某某派遣至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處工作??啄衬吃谟霉挝还ぷ髌陂g的工資按照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標準支付。誠通人力公司按照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和員工工作情況確定每月數(shù)額并無不當,并且該薪酬發(fā)放的制度是針對全員的,完全符合同工同酬的法律規(guī)定。另孔某某請求“同工同酬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并未請求裁決補齊調整的工資,仲裁機構在孔某某請求之外裁決誠通人力公司支付工資6243元超出請求范圍,且誠通人力公司及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并未安排孔某某加班,孔某某提供的“值班”證據(jù)沒有事實基礎,不應支付其加班費。綜上,請求支持誠通人力公司的訴訟請求,維護誠通人力公司的合法權益。針對誠通人力公司的訴訟請求,孔某某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堅持自己的起訴意見。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對誠通人力公司的訴請沒有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誠通人力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有服務外包合同。最近一次簽訂的日期為2016年5月1日,合同第一條約定:甲方根據(jù)業(yè)務需求將輔助銷售、輔助理賠等服務發(fā)包給乙方。第二條服務范圍規(guī)定:乙方根據(jù)甲方要求,協(xié)助甲方完成保險銷售、保險理賠等業(yè)務。2013年1月1日,誠通人力公司作為甲方,孔某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至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第八條約定乙方同意在所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按公司規(guī)定標準支付”。第九條約定乙方工資由甲方向乙方發(fā)放,乙方所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由所在用工單位委托甲方發(fā)放。第十條乙方同意,甲方或乙方所在用工單位可根據(jù)該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表現(xiàn)、業(yè)績情況、乙方崗位調整變化情況對乙方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整,但調整后的工資不得低于乙方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第十一條乙方收到甲方或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時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應在發(fā)放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對該月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沒有異議??啄衬吃趧趧张汕矃f(xié)議內容簽收回執(zhí)上簽字認可“誠通人力公司已于2013年1月1日向本人告知了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誠通人力公司于2007年5月26日簽訂的《人才派遣合同書》的內容”。孔某某被派遣至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后被安排在襄陽新華欣保險銷售公司上班。該勞動合同到期時,誠通人力公司與孔某某協(xié)商一致,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啄衬撤Q自2016年1月開始公司將其基本工資2397.75元降為1800元,其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2月、3月、5月、7月的工資明細。誠通人力公司對該工資明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其辯稱孔某某工資變化是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薪資標準的調整。誠通人力公司提交了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崗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證明孔某某在誠通人力公司處工作期間,其工資系參照針對公司全體員工薪酬制度的各項規(guī)定進行核算支付,不存在降低孔某某工資的情形。該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八條規(guī)定了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薪點工資、績效工資、輔助工資組成;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有崗位薪點工資的計算方式、薪點工資標準對應23個崗級、8個職級,設置56個薪級;績效工資的發(fā)放方式、輔助工資包括的內容。誠通人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孔某某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資表,孔某某認為該工資表中輔助工資項目中把加班去掉,真實性有異議。但該工資表中發(fā)放的數(shù)額和孔某某銀行流水中的數(shù)額能夠印證,2016年的工資表是當月顯示上月的工資。根據(jù)誠通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亦可以看出,2016年1月開始至4月孔某某的崗位薪點工資從之前的2397.75元降低為1800元,5月崗位薪點工資為2100元,6月至11月為1890元。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為孔某某發(fā)放了2015年、2016年的年終獎金分別為8862.72元、6533.13元。誠通人力公司依法為孔某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孔某某另向本院提交了員工值班考勤匯總表、值班津貼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3年11月、2016年2月、3月、5月、7月的工資明細,證明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安排其雙休日加班一天,工資表上按照60元/天的標準支付輔助工資,工資表構成中注明有加班費,承認加班的事實。誠通人力公司及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且認為考勤匯總表上寫明的是值班而非加班。誠通人力公司提交了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考勤與休假管理細則》,其中該文件第二十一條: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提前辦理審批手續(xù),否則不視為加班。員工應當填報加班審批表,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意見,公司批準后方可視為加班。誠通人力公司認為孔某某未進行加班審批,不存在加班的情形。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關于客服部考勤人員的報備,顯示華欣分部的孔某某在襄陽辦公,故不納入分公司指紋考勤。另提交了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大部分月份的考勤匯總表(華欣分部查勘員),該考勤匯總表和孔某某提交的考勤匯總表月份重合部分一致,考勤匯總表上顯示孔某某雙休日被安排值班??啄衬程峤坏?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考勤匯總表顯示其休息日共計值班103天。2016年5月底,孔某某申請休產假。2016年6月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將原襄陽市新華欣公司辦公的人員統(tǒng)一歸屬于襄陽中心支公司管理,上班地點為襄陽中心支公司,并電話通知了孔某某,孔某某不同意調動。2016年10月24日,孔某某休完產假后,被襄陽中心支公司告知其已轉到該公司地點工作,孔某某接受了調動安排。2016年12月12日,孔某某認為其原工作崗位和內容未變,又增加了工作量,故在勞動合同續(xù)簽申請表上表明個人意愿:“本人將終止勞動合同,不愿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提出《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申請補償告知書》,稱將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4個月工資離職補償、全額發(fā)放生育津貼等費用,未果。2017年1月,誠通人力公司向孔某某出具了離職證明。2017年3月9日,孔某某以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和誠通人力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襄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足額支付拖欠的加班費16690.2元;2、同工同酬支付其2015年年終獎6533.13元、2016年年終獎8862.72元;3、同工同酬支付拖欠的生育津貼17197.3元;4、同工同酬支付拖欠的工資11325.5元;5、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44682.55元;6、補償惡意解除勞動的補償金32496.4元。2017年9月6日,該仲裁機構作出襄勞人仲裁字[2017]第4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誠通人力公司支付孔某某工資6243元;二、誠通人力公司支付孔某某加班工資15730.21元;三、駁回孔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啄衬澈驼\通人力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原告孔某某與被告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通人力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孔某某和被告誠通人力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誠通人力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原告孔某某先于被告誠通人力公司起訴,故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至本院合并審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某某、被告誠通人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君、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必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誠通人力資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被派遣至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工作,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系原告的用工單位。原告稱誠通人力公司自2016年1月開始降低其基本工資2397.75元,雖誠通人力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原告工作期間的工資為按用工單位的標準支付,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對績效工資考核發(fā)放、執(zhí)行崗位與工資報酬相對應的薪酬考核制度,行使的是自主管理權。但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原告的工資隨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發(fā)生調整,實質上已變更了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方面的內容。且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調整工資的依據(jù)是其制定的《崗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兩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該辦法已告知了原告,原告已知曉。雙方對工資的調整并未協(xié)商一致。被告誠通人力公司另辯稱,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對工資發(fā)放若有異議應當在三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對該月工資待遇無異議。但該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綜上,誠通人力公司單方調整降低原告基本工資,無法律依據(jù),其應當補發(fā)原告基本工資的差額。從原告提交的銀行明細及誠通人力公司提交的工資明細顯示,誠通人力公司所列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資表應為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工資明細,誠通人力公司于2016年1月開始降低原告基本工資。誠通人力公司應補齊原告2016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工資差額為6243元(2397.75×12個月-1800元×4個月-2100元-1890元×7個月)。誠通人力公司還辯稱,原告仲裁時要求的是同工同酬支付拖欠的工資,根據(jù)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文件,并未拖欠原告工資。因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文件,原告稱并不知曉,對原告無約束力。且二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與原告同類型其他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數(shù)額以及襄陽地區(qū)同類型工作崗位員工的工資報酬。故對于誠通人力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稱其在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工作時,雙休日被安排加班。二被告辯稱是值班,并非加班。但值班是勞動者根據(jù)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的臨時安排或內部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內容無關的活動,一般不從事經營業(yè)務活動,并且可以得到一定休息時間。本案中,原告因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的業(yè)務經營需要,存在繼續(xù)在原工作崗位從事與平時上班期間相同工作內容的情形,工作時間與平時相同,即使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內部文件規(guī)定為值班,但原告實際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按照加班處理。原告稱值班按照60元/天的標準支付費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安排員工值班發(fā)放的補貼標準,故本院采信原告所述被告安排值班按照60元/天標準支付費用。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華欣分部考勤匯總表,提供的不全,但和原告提供的月份重合部分一致,故本院以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作為計算原告加班時間的依據(jù),原告休息日共計加班103天,誠通人力公司應當支付原告加班工資為16529.72元(2397.75元÷21.75天/月×103天×200%-103天×60元/天)。原告要求被告同工同酬支付其2015年年終獎6533.13元、2016年8862.72元,因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根據(jù)自身經營狀況,自主決定支付勞動者的獎勵性待遇,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誠通人力公司已經向原告發(fā)放了2015年及2016年的年終獎金,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尚欠其2015年、2016年的年終獎,故原告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同工同酬支付拖欠的生育津貼,但生育津貼審批及發(fā)放屬于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職責,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作處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原告應聘至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處時,其已經知曉是與誠通人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系勞務派遣至英大泰和湖北分公司處上班,原告并無異議,并履行了與誠通人力公司簽訂的兩次勞動合同。現(xiàn)原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補償惡意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因原告與誠通人力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原告是個人表示終止勞動合同,不愿再續(xù)簽勞動合同,并非是兩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離職賠償金,該項請求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孔某某工資6243元;二、被告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孔某某加班工資16529.72元;三、駁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給付義務,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免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