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理,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艷杰,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允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會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幸福街道玻璃三委12號樓4單元402室。
孔某某上訴請求:一審認定還款金額296,000元錯誤。因雙方長期存在大量業(yè)務往來,互有轉賬,上訴人認可每筆轉賬的真實性,但截取的轉賬記錄是雙方存在業(yè)務往來和償還的部分利息,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jù)證實的前提下,認定為償還借款,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上訴人至今欠上訴人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自2016年10月起的利息。高某某、曹允芝辯稱,服從一審判決,對上訴請求不予認可,二審訴訟費不予承擔。孔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債務本金200,000元,利息24,000元,以上共計224,000元整。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9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本金叁拾萬元整,并給原告出具欠條,雙方口頭約定月利3分,二被告開始也一直以月利3分進行償還,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是,截止原告提起訴訟之日,經(jīng)過原告的多次催要,二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欠款,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特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孔某某與被告高某某、曹允芝系朋友關系。高某某、曹允芝系夫妻關系,孔某某、高某某、曹允芝均在俄羅斯做生意。曹允芝于2015年5月9日向孔某某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據(jù)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借據(jù)上高某某的名字是曹允芝簽的。嗣后曹允芝陸續(xù)通過銀行打款給孔某某及其丈夫孫冰昕共計296,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孔某某與被告曹允芝于2015年5月9日簽訂的借據(j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據(jù)上高某某的名字雖系曹允芝代簽,但高某某并不否認借款的事實,應認定借款人系曹允芝、高某某,因此孔某某與曹允芝、高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關于還款金額問題,借貸關系成立后,曹允芝、高某某陸續(xù)還款296,000元。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其中2015年12月28日還的100,000元系本金,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借款利息問題,雙方雖未書面約定借款利息,但孔某某、曹允芝、高某某對雙方口頭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不一致,但孔某某在第一次、第二次庭審中主張月利息3分,而曹允芝在本院對其調(diào)查時主張口頭約定月利息4分,高某某在第一次庭審中主張月利息5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證明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應認定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利息3分。據(jù)此被告已付的296,000元中含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息3分給付的利息162,700元(本金300,000元,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月利息3分,利息為69,900元,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4月7日,月利息3分,利息為92,800元)余款33,300元,應認定為已付的本金,因此至孔某某訴訟前即2017年4月7日曹允芝、高某某尚欠孔某某借款本金166,700元??啄衬持鲝埳星方杩罾丛吕?分計算至2017年11月24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為23,338元(本金166,700元,自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11月24日)。曹允芝、高某某主張借款沒有利息,還的296,000元均是本金,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曹允芝、高某某償還原告孔某某借款本金166,700元,利息23,338元,本息合計190,038元。執(zhí)行辦法:待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60元,由原告孔某某負擔559.24元,由被告曹允芝、高某某負擔4,100.76元。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銀行交易明細24頁,用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多年資金往來的事實。被上訴人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另查,上訴人認可借款利息給付到2016年10月9日。
上訴人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高某某、曹允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間存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事實清楚,有借據(jù)為證,曹允芝、高某某對借款事實不持異議,故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雙方爭議的是還款數(shù)額,從上訴人提交的銀行流水看,4,000元和8,000元的7筆轉款較有規(guī)律,符合應支付的利息數(shù)額,上訴人亦認可是償還借款利息,應予認定。對于2015年10月9日的10,000元和2015年11月11日的154,000元兩筆轉款,上訴人稱不是償還本案借款,因被上訴人認可雙方存在資金往來關系,且在借款和還款的時間期限內(nèi),上訴人亦有給被上訴人的多筆轉款,同時2015年11月11日被上訴人轉款154,000元,明顯超出當時應當支付的借款利息數(shù)額,不符合通常的還款交易習慣,上訴人亦不能提供收據(jù)等確實有效的還款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該兩筆轉款不能認定為償還本案借款。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508號民事判決為:曹允芝、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孔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9,320元,由曹允芝、高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 英
審判員 嚴鳳蘭
審判員 王 雷
書記員:劉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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