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富
李守民(河北陳華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王某某
張穎華(隆化縣維民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王某
原告孔某富,男。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被告劉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穎華,隆化縣維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孔某富因與被告劉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劉某某、王某在隆化縣林業(yè)局的工資及張某某在隆化縣婦幼保健院的工資各88667元予以凍結。案外人孔某敏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76195號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一輛提供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將被告劉某某在隆化縣林業(yè)局的工資每月凍結2000元,
至88667元為止。
二、將被告王某在承德銀行賬戶為×××
內的工資每月凍結1000元,至88667元為止。
三、將被告張某某在郵政儲蓄銀行的工資每月凍結1000元,
至88667元為止。
四、將案外擔保人孔某敏所有的冀H76195號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一輛予以查封。查封期間,指定由孔某敏保管,但不得進行買賣、贈與、出租、設定抵押等非法處置行為,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將被告劉某某在隆化縣林業(yè)局的工資每月凍結2000元,
至88667元為止。
二、將被告王某在承德銀行賬戶為×××
內的工資每月凍結1000元,至88667元為止。
三、將被告張某某在郵政儲蓄銀行的工資每月凍結1000元,
至88667元為止。
四、將案外擔保人孔某敏所有的冀H76195號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一輛予以查封。查封期間,指定由孔某敏保管,但不得進行買賣、贈與、出租、設定抵押等非法處置行為,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判長:黃玲玲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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